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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

  中国税制是中国税收制度的简称,是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税收及其条件、方法的总称,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税收制度由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和违章处置等要素构成。

  我国于1994年全面改革税收制度,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框架,以及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旨在简化税制、打造良好的营商及创新创业环境,使税收充分发挥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统筹调节作用;公众税收及监督意识的增强,也时刻督促着政府依法征税、用好税收收入。

  目前中国税种有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税务部门组织税费收入31.7万亿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目录

中国税制的基本内容

  中国税收制度一般是由税收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的。

  (一)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是指按税法规定享有权力(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力(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一方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主体。

  (二)征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或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包括物和行为。征税对象是引起税法权力(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并因此形成税的不同种类。在税收制度中明确征税对象,关系到某种税的征税界限、税源的开发和税收负担的调节等问题。税收制度必须对每一种税的征税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范围的具体体现,一般不作为税收的一个独立要素。

  (三)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一是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这种税率不因课税客体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量之间表现为一种等比关系。

  二是累进税率,是一种随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根据划分级距的标准不同和累进方式不同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我国税法中没有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征税。其合理性在于对收入差别的调节,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因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超率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

  三是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一种税具体确定在哪一个或哪几个环节进行征收,不仅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负平衡问题,而且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便于纳税人交纳税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纳税环节也须在税收制度中作明确规定。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税法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纳税人按纳税期限交纳税款,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违者将受到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六)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有减税、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税法规范构成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内容参考:史际春.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中国税制发展历程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1978年)

  1、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其他税种一般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此外,属于中央税的船舶吨税的征收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当时的税收法规,以政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等为主。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先后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其中契税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2、1958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的立法。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基本停征。

  1973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税。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3个税种,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1993年)

  总的来看,自1978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以后税制改革的深入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从税制方面看,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和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沿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税收法规,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2年,国务院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今后3年税制改革的任务,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同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这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1984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决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此后,国务院据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

  自1985年至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修订)、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暂行条例(其前身是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国务院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自1986年起转为预算外收入项目。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94-2013年)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大幅度调整其他税收,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12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增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2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自1995年至2013年,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具体如下:

  改革农业税制: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进。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自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牧业税、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1998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2000年,国务院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起施行。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逐步降低了进口关税的税率。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了消费税,自2009年起施行。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完善所得税制:自1999年至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5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是调整工资、薪金等所得的扣除额和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起施行。

  完善财产税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起施行。自2001年起,国务院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起施行。2006年,国务院将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与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公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起施行;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船税法,自2012年起施行。自2006年至2009年,国务院先后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2008年起施行;自2009年起取消了对外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规定中外纳税人统一缴纳房产税。2011年,国务院修改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1月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8年、2013年取消了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10年12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

  至2013年,中国的税制设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

  四、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2013年以后)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其中,2016年全面推行此项试点;2017年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此外,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消费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在关税方面,进口关税的税率继续逐渐降低。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起施行。

  完善所得税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陆续作出了关于部分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规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的规定;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且减征的范围不断扩大,等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是调整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标准,部分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征税,调整税前扣除和税率,完善征管方面的规定,自2019年起实施。此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陆续联合作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等规定。

  完善财产税制:逐步调整资源税的税目、税率。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当年7月起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征税范围和从价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分别自2018年7月、2019年9月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

  此外,2016年、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分别自2018年1月、7月起施行。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至今,中国的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已有12个税种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

中国税制:18个税种简介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增值税税率,共4档:13%、9%、6%、0%。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3、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根据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

  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5、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资源税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6、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8、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

  9、车船税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0、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烟叶为征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税率为20%。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1、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课征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一般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是否需要交环境保护税。

  12、房产税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从价计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租计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1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5、契税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16、耕地占用税

  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7、关税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一般包含: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18、船舶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12个税种已立法

  近年来税收立法进程加快,截至2021年9月28日,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具体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总结:目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这六个税种还没有立法。

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现代税收体系,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用不断彰显,其中在税制建设方面实现的诸多历史性突破必将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乃至经济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营改增彻底理顺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早在1994年,我国实行了一次重大的财税体制改革,涉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等多个领域,其中的分税制改革也为后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税制发展奠定了基础。此次税制改革确立了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流转税制度。虽然这种“增营并征”的流转税模式适应当时的税收征管水平,确保了服务业流转税的有效征收,但也埋下了不少隐患,造成税制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干扰。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纳税人货物和服务的兼营和混合销售上。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程度以及征收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全行业大范围推行增值税的条件逐步成熟。2012年1月1日,我国率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改增,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2012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的试点扩大到10个省市,到2013年8月已扩大到全国,试点的行业范围也有所扩大。2016年5月1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从那天起,我国全面实行了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营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增营并征”的流转税模式也到此结束。随着营业税的消失,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确立的国地税分设的税制基础(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地税局负责征收营业税)也不复存在,从而促使国家下决心在2018年实行了国地税合并的机构改革。由此可见,营改增和国地税合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的近十年来我国税收领域发生的最重大的事件,它不仅理顺了税制,而且也使得征管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化。

  绿色税收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党的十八大以后,生态文明建设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中国呼唤绿色税收。所谓绿色税收,就是对排污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和服务课征的税收。我国绿色税制建设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在2018年开征了环境保护税,开征该税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虽然环保税的许多制度内容是从过去环保费平移过来的,但却为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实际上,我国的绿色税制是由多种涉及环境和生态的税种组成的,除了环境保护税以外,还包括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的不断“绿化”,对我国绿色税制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14—2015年,国家3次提高汽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由1元/升提高到1.52元/升;从2015年2月1日起,电池和涂料这两种对环境污染比较大的产品也被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在于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级差利润,但却在美丽中国的建设中被赋予了新的使命。继2010年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从2014年12月1日起,我国将煤炭资源税也改为从价计征。特别是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资源税法规定,除了地热、石灰岩、砂石等少数矿产品可以从量计征以外,其他绝大多数矿产品都必须实行从价计征。资源税实行比例税率,税额随资源产品价格的上涨而提高,可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资源产品使用的调节作用,这也让资源税真正成为我国绿色税收大家庭中的一员。

  个人所得税改革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两大痼疾:一是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即老百姓口中的起征点)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无论是每月2000元还是3500元,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老百姓个人的实际生活开销情况,从而使个人所得税无法真正做到量能负担。二是分类征收,各类所得各缴各税。两个纳税人即使收入总额相同,但如果收入的种类不同,需要缴纳的税款就可能不同,甚至出现收入高的人由于收入种类多因此可以享受多种费用扣除,导致其反而比收入低的人纳税少的现象。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这两大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为此,早在2006年国家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目标,2019年这一目标得以实现。

  2019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包括两大内容。一是在2018年10月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打破了传统的费用扣除“一刀切”模式,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二是个人应税所得实现了“小综合”,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个人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如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仍然实行分类征收。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不仅大大增强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而且也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税收法定原则得以逐步落实彰显国家依法治税理念

  人们常说,税收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即使税收做到了“用之于民”,但怎么“取”以及“取”多少,也应该由人民说了算。在我们国家,人民通过其选出的人民代表投票表决各种税收的基本制度,以形成可作为政府征税依据的具体税收法律,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可见,税收法定其实就是税收要让人民定。在过去,我们国家对税收法定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颁布暂行条例来确定征收制度,并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的立法层面。尽管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第九条中又规定如果税收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且还对第九条中的授权条款进行了限定,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党中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提出后,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立法的进程。到目前为止,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制定了法律,其中有9部税法是在2018年以后颁布的,包括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此外,相关部门也在就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全部18个税种的基本制度都将上升为法律,其将在提高我国税收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将进一步彰显我国依法治税的理念。

  减税降费激发经济创新活力

  2012年,伴随着营改增改革,我国也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减税降费。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我国进行过一次减税,但那次属于结构性减税。这种结构性减税不同于全面减税,是对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从总体效果看增税的成分更大。数据显示,经过2008年的结构性减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从当年的16.98%提高到2011年的18.39%。

  2012年以后,由于受到出口下降的冲击,我国经济出现了“自主下行”的趋势,经济增速不断回落,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果断采取了减税降费的措施。与2008年的结构性减税相比,这次减税属于全面减税,不仅持续的时间长,而且减税规模也大。经过这一阶段的减税,我国宏观税负已经从2012年的18.68%降到2021年的15.1%,实实在在地减少了3.58个百分点。这次长时间、大规模的全面减税是从营改增开始的,在“只减不增”原则的指引下,许多服务行业的企业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过程中,税负水平都有不同程度地下降。另外,2018年和2019年国家又两次下调增值税税率,标准税率从17%降为13%,13%的中档税率也调降到了9%。

  新一轮减税降费主旋律是为小微企业减负。2013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拉开了为小微企业减税的序幕。这次减税主要沿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条线展开。在增值税方面:一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的标准从2万元逐步提高到15万元;二是自2018年5月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80万元(货物批发或零售)统一提高到500万元;三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后从3%降到了1%,同时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由于已经立法,所以税率不易调整,但国家从2018年开始对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免,即对其所得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再按20%的税率计算税额,实际税负有所减轻。目前,小微企业100万元以内的所得实际税负仅为2.5%(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所得实际税负为5%(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另外,国家对小微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快速折旧政策。在所有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基础上,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国家在“六税两费”上也给予了小微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下发文件明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给予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说,十年来,减税降费规模之大前所未有,惠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对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8.8万亿元,宏观税负从2012年的18.7%降至2021年的15.1%。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未来的五到十年间,我国的宏观税负将趋于稳定并略有回升,全部税种都将完成立法,直接税比重会适当提高,增值税将成为更加中性的税种,消费税征收的靶向性更加明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更趋合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相信再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将进一步得到优化,将更加公平、合理、高效。

中国税制: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征管内容如下:

  (1)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税籍管理、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收奖励与处罚。

  (2)税收规划核算管理

  税收规划核算管理包括:编制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实施税收会计、统计,进行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等。

  (3)税务行政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包括:税务机构设置、税务人员管理等。

  (4)其他相关管理

  其他相关管理包括:税收救济纳税服务及税务代理管理等。

《税收征管法》概念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1、广义的《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2、狭义的《税收征管法》,是指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均指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税收征管法》;“旧《税收征管法》”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的起草小组,期间几易其稿。《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召集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并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3年5月形成《税收征管法》修订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6月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征求相关部委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税改领导小组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就现行税制而言,具体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征收管理。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

  1.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地税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税收征管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管。

  2.强调税务机关是专门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税收征管法》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53条第2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3.规定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明确了内部专业机构职能分离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相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涉税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检查规范,依法履行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法定专用凭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专用法律文书。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体现,也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项税收立法列入一类立法项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包括三类共计130件立法项目,其中一类立法项目79件、二类立法项目51件。税收领域的4项立法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分别是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管法。

  根据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将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二类立法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包括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自2023年3月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已于今年8月28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目前二审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管法尚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重要法律案,是其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职权的重要体现,是宪法实施的具体举措,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本届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适应新时代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把好立项关;同时又着眼长远,加强前瞻性、引领性的立法项目研究储备,凝聚立法合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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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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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藏]宪法宣传周 | 13部税收法律请收好!-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http://fujian.chinatax.gov.cn/xt/article/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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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c101448/c101451/c513748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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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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