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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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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特征

  作为股份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最典型地展现了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特点如下:

  (一)股票公开发行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证券法第9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经注册公开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前提。“上市”的含义就是公司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

  (二)最具公众性。在大陆法系的公司分类体系中,上市公司无疑最具公众性。由于股票的公开发行与集中交易,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联系最为紧密,上市公司主要功能的形成和释放,都离不开证券市场。任何社会公众只要在证券市场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就成为其股东,且借助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动辄数万、数十万乃至数百万,且一直处于频繁的变动之中。

  (三)受法律规制最严格。上市公司的公众性以及与证券市场的紧密联系,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影响大,涉及面宽,各国立法都将上市公司作为规制的重中之重。各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多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的,如信息强制披露就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

  (四)治理最规范。在国家立法以及证券市场的多重规范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整体上要好于其他公司。

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范

  仅就公司法的规定看,我国对上市公司规定有四项特别的法律规范。

  (一)绝对多数决。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独立董事。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上市公司必设独立董事,对其他公司没有此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在上市公司是一个必设职位,其他公司是否设置,由公司自主决定。此外,公司法第21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即“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不适用于其他公司。

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为:

  根据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文件,第三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具体如下(注:9月4日施行):

  3.1.1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1.2境内企业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三)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1.4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

  (二)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3.1.5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三)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3.1.6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

  3.1.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六)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8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9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1.10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述承诺主体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股东,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3.1.11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本规则第3.1.7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3.1.1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3.1.13发行人应当在披露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后,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具备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具备的条件:

  (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⑤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⑥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②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⑥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③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④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⑤根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分别提出的其他要求(详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

  (5)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后,发行以红筹企业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并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反映发行人某个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公司重要事项等相关情况的报告。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对其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概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全面总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中期报告又称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定期报告,目的在于及时披露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信息。通常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相对广泛和全面,中期报告相较简单。

  对于投资者而言,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整个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以及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为一般普通投资者在公司调研、股东大会等渠道并没有信息优势,通过阅读定期报告,投资者可以识别和获取对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有利于捕捉定期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与线索,进而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投资。

获知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和路径的方式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就定期报告而言,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全文应该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也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如公司官网),但不得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因此,投资者可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定期报告全文和摘要,可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查询定期报告摘要,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报刊开办的网站上查询定期报告全文。

  关于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4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8月31日前)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定期报告具体披露日期的确定上,一般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披露时段内自助预约披露日期,披露日期一旦确定,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作变更,以保证定期报告披露有序进行。

定期报告披露的相关文件

  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涉及公司全方位、多方面的内容和信息,其编制和披露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年报而言,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报后,需要上网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年报全文和摘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相关备查文件的目录等文件;上市公司被年审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还应当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此外,上市公司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等文件。相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的文件相对较少,且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需要披露半年报全文等文件。(详见下表)

年度报告披露相关文件

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文件

1.公司出具的文件

1)年报全文和摘要;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

3)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4)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6)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7)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9)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12)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3)退市情况专项报告(如适用)。

      1)半年报全文和摘要;

      (2)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如适用);

      (3)董事会、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它文件。

2.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8)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如适用);

9)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如适用)。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如适用);

 (2)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或意见(如适用);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需要遵守的规则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需要遵守的主要规则如下: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应当遵守法律、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业务通知。具体包括:

  一是法律。《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专门法律,对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设有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内容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保真”要求等,是定期报告的基础规则。

  二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设专门一章规范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相关事宜。针对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上市公司需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合称“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来进行年度报告和半年度的编制和信息披露。

  三是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业务通知。证券交易所各板块股票上市规则都有关于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规定,各证券交易所也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发布了专门的业务指引或指南。此外,关于定期报告披露,证券交易所一般会在每期定期报告披露开始时发布相关通知,明确定期报告披露的重点关注事事项、重点信息披露要求、文件提交清单等。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常见问题答疑

  1.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三部分。

  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某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会计报表,包括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计报表附注由上市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主要项目的说明。

  2.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是怎样的?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的报表格式与金融类企业的报表格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是会计科目上的差异。以下均以一般企业的报表格式为例。

  (1)资产负债表

  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一般采用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所谓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分左、右两方,左方列示资产项目,右方列示负债与股东权益项目。依据“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会计等式,左右两方的合计数保持平衡,表明“资产合计”与“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是相等的。

  (2)利润表

  利润表是上市公司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反映,是有关收益和损耗情况的财务报表。利润表分步地将收入与费用进行配比,计算各类损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润表就是多步式利润表。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由于公司部分资产价值的变动不进入利润表,而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理解公司的实际盈利,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

  (4)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来汇总说明上市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会计报表。

  3.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作用是什么?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作用,首先在于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编制财务报告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上市公司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有用的财务信息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之上,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吻合,与公认会计原则相符合。通过财务报告提供的有用的财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公司决策和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提供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公共利益服务。上市公司为了正常的生产所需要长期使用的资金主要来源为投资者投人的资本,或通过借款取得资金。前者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取得,后者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而这些行为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作为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也会对投资和借款行为的收益一成本一风险进行权衡来选择投资、借款的对象。会计报告为那些正在寻找投资机会的投资者以及已经投资的投资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帮助他们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能够有效利用并能为其带来较高利益的公司,使社会资源流入效益好的公司,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及损失。

  4.如何快速掌握定期报告的要点?

  其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部分,向投资者提供了上市公司的主要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诸如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基本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其二,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是对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数据、公司所处行业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的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可能的变化。

  其三,重要事项主要涉及重大诉讼、担保等可能是公司未来正常生产经营的“隐患”的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等承诺相关方做出的承诺事项、关联交易和并购等,这些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是投资者揭开公司“美丽”面纱的主要信息来源。

  其四,财务报告则包括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内容。在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就定期报告本身编制时是否规范、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向投资者提供了一份专业的报告,是投资者从定期报告中发掘有价值线索的关键。

  投资者初步了解以上内容后,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大致确定该定期报告是否有进一步详尽、认真分析的必要与价值,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阅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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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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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披露知多少——读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之财务篇(一)-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https://www.zibo.gov.cn/art/2022/5/27/art_15569_2291990.html
[5].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之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具备哪些条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src.gov.cn/jiangsu/c105409/c7395402/content.shtml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docs.static.szse.cn/www/lawrules/rule/stock/supervision/W0202308046253032281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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