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贷款的含义
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一定的利息或还款等条件贷款的信用活动的一种形式。广义的贷款是指贷款、折扣、透支等贷款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集中货币和货币资金,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补充需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积累。
贷款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贷款”会计科目,属于银行专用科目。“贷款”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银行发放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内容,其借方一般登记银行发放的贷款款项;贷方登记归还的贷款本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贷款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划分为贷款。
贷款的会计处理
1303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质押贷款”、“1305抵押贷款”科目。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贷款和融资租赁的联系
1、融资利息是由租赁占用资金乘以租赁利率构成。目前,融资租赁的利率与银行贷款的利率本相似。都是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之上,根据各自银行(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幅度的浮动。
2、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一样,都是采取“利随本清”的利息计算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按照客户对借入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计算客户应支付的利息。
3、融资租赁要收取30%左右的保证金(按“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一般在2.25~3.6%)两者相比,客户在取得银行贷款中,存放在银行的存款成本,要远高于融资租赁的保证金成本。
4、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相比,主要是多收取了服务费与名义货价。服务费是租赁金额乘以服务费率,名义货价是租赁金额乘以名义货价率。
从定义上即可明显看到两者区别:
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信用贷款
词语解释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须提供抵(质)押品或第三方担保,而以其与银行长期交往中的信誉来取得贷款。
信用贷款的优点是贷款手续简单,不需要找保证人或抵(质)押品,只要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即可,但存在的缺点是风险大、利率高。
信用贷款多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即银行根据借款人提出的申请,逐笔申请立据,逐笔审核,逐笔发放,约定期限,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按照规定利率计收利息的一种贷款核算方式。
逐笔核贷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最常用的核算方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多采用逐笔核贷的贷款核算方式。
账务处理
1、贷款发放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设立“贷款”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区分“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分录如下:
借: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有可能在贷方)
贷:吸收存款
2、贷款收回
①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应收利息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
借:应收利息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有可能在贷方)
贷:利息收入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银行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
贷:应收利息
贷款
②减值贷款的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减值贷款按应减记的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对发生减值的贷款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
同时,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此外,银行还需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收回减值贷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信用减值损失
贷款的实务处理
对于银行实际发生的信用贷款业务,会计人员处理时一般设置“贷款”、“吸收存款”、“利息收入”等科目核算。下面以案例介绍贷款的实务处理:
【案例】A银行2019年3月10日接到开户单位B公司借款申请,经信贷部门核定,同意贷给B公司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8.48%的短期贷款600 000元,会计部门于3月20日根据借款凭证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 600 000
贷:吸收存款——B公司户 600 000
B公司于9月20日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假定A银行采取定期收息的方式核算贷款利息,则应于当年6月20日、9月20日分别做以下计算:
600 000×8.48%÷12×3=12 720(元)
6月20日,A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 12 720
贷:利息收入 12 720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 12 720
贷:应收利息12 720
9月20日的计息分录与6月20日的计息分录相同,由于客户当日按期还款,可将最后一季度的利息与本金一并收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吸收存款——B公司户 625 440
贷:贷款——短期贷款——B公司户 600 000
应收利息(已计提利息) 12 720
利息收入(最后一季度利息) 12 720
贷款利息收入财税处理
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放款,借款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同时放款人按照利率计收的利息费用。
财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以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通过实际利率或者合同利率对利息收入进行结算。
税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处理
(一)增值税免征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3、国家助学贷款;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增值税缴纳情形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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