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基本概念解释
一、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三、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所得的来源地如何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以上海市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操作为例进行详细说明: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图片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0.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0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0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0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纳税
01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也可以持加盖公章的纸质申报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02 需要填报的资料:非居民企业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版)》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需要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预缴时未报送的);涉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需要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其他有关资料。
注意事项
01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纳税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的办理退税手续。
02 非居民企业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发现2023年度所得申报有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0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加收滞纳金。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情况一:投资方、被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直接投资免税情形: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况二: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
1.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情形
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即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中的免税情形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特别提醒: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税情形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非居民企业可根据协定条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税。比如,我国与新加坡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的股息条款相关内容有“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4.利润分配再投资暂不征税情形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特别提醒: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情况三:投资方为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
1.境外所得一般抵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税收饶让抵免情形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3.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计入收入情形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即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一、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依照对等原则,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已与114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二、谁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仅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另外一类是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同时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三、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具体为: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五、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
“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是税务总局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的首个创新场景。
该场景上线后,全球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邮箱注册+证件上传+人工核对”方式,远程完成中国办税“实名认证”,并被赋予全国唯一的身份码和“一户式”身份档案,畅行无阻登录全国各省区市的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税等涉税事项,实现“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通行”。
此外,税务部门还从纳税人视角,将若干相关联的单项业务组成场景,实现要素化引导式申报、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办税,并提供双语办税、免填单和“国际汇税通”智能税款计算器等服务,进一步优化国际纳税人办税体验,让跨境税收服务越来越便利。
操作指引
以上海市非居民跨境办税场景的相关操作为例进行说明:
一、用户注册
为非居民企业办税员(自然人)提供跨境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
操作路径: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自然人业务】-【境外自然人登录】-【用户注册】。
(图片来源:上海税务官方微信 )
(图片来源:上海税务官方微信 )
二、信息采集
非居民企业办税员完成注册后,采集非居民企业信息,为非居民企业赋予其全国唯一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码,并开通电子税务局企业用户。
操作路径: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自然人业务】-【境外自然人登录】-【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三、申报
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完成后,以非居民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可就来源于非上市公司(不含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股权转让合同采集、股权转让合同纳税义务判断、税款智能计算,实现按次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适用无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印花税等申报。
操作路径: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企业业务】-【非居民企业登录】-【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
(图片来源:上海税务官方微信)
(图片来源:上海税务官方微信 )
完成申报后,可通过银联缴款、云闪付等方式实现跨境税费缴纳。
申报时外币汇率的折算:
税费申报时,外币汇率折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热点税收问题解答
1.对外支付备案的办理途径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是否每次支付时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19号公告不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3.境外企业取得境内股息红利由谁代扣代缴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时候由哪方来完成缴税?
答: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
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上述应扣税款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5.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六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非居民企业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所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的总和。客运收入包括客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
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7.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无法申报,提示需要税费种认定,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提示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请按下列步骤操作:(1)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扣缴税款登记及变更】,点击“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表”,查看是否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请添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请直接进行下一步。(2)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申请添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备注”栏注明需添加的具体税种及有效期。待受理通过后,即可前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税收业务】—【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申报扣款】选择企业所得税种完成申报。
8.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9.在中国境内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的非居民个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35号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3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根据3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应据实申报还是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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