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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纳税额

税务术语

  核定应纳税额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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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概述

  核定征收税款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核定征收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收入计算税款

  定义:这种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核定其应税收入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款。

  应用:通常适用于那些能够确定一定范围内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地区差异等因素,合理核定其应税收入额。

  计算:应纳税款=应税收入额×税率。其中,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计算税款

  定义:这种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核定一个征收率(可能是基于销售额、收入额或成本费用等),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征收率和相关基数计算应纳税款。

  应用:通常适用于那些难以准确核算成本或收入的纳税人,或者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特定情况下采用征收率征收的纳税人。

  计算:应纳税款=相关基数×核定征收率。其中,相关基数可能是销售额、收入额或成本费用等,核定征收率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3.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固定数额征收税款

  定义:这种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法规定,核定一个固定的应纳税款数额,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固定数额缴纳税款。

  应用:通常适用于那些经营规模较小、业务简单、收入稳定的纳税人,如某些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历史纳税记录、经营情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其应纳税款数额。

  计算:应纳税款=核定的固定数额。这种方式下,纳税人无需再计算应纳税款,只需按照核定的固定数额缴纳税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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