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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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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的种类

  纳税义务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多种详细的分类,这些分类对国家制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纳税义务人的义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纳税人有义务就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出版社代扣代缴作者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星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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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_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FhZWZmOTE3NjQ
[3].  纳税人的义务_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19/12/31/art_6413_265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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