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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务术语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其中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目录

代收代缴义务人的类型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受托加工单位。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商业批发单位。如原营业税条例曾规定,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由供货的批发单位代收代缴。(注:营业税已取消)

  3、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如原烧油特别税曾规定,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由供油单位向用油单位代收代缴应纳税款。

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

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的区别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代收代缴单位不同于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从中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单位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应当注意的是,代收代缴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除追交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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