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务术语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其中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代收代缴义务人的类型
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种类型:
1、受托加工单位。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商业批发单位。如原营业税条例曾规定,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由供货的批发单位代收代缴。(注:营业税已取消)
3、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如原烧油特别税曾规定,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由供油单位向用油单位代收代缴应纳税款。
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确定代收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
代收代缴与代扣代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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