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委托加工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委托加工业务的形式
委托加工业务按委托方是否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验收入库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两头在内”,“一头在外”和“两头在外”。
“两头在内”形式是指委托方将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发给受托方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从受托方收回并验收入库;
“一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仅将原材料或加工后产品二者中的一种货物验收入库,另一货物要么从销货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么从受托方直接发货销售;
“两头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对原材料和加工后产品二者均未验收入库,只在账务上体现采购、销售,不见实物。
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期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委托加工的会计分录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4、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5、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委托加工的税务处理
委托加工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而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其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即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而不能抵扣。
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处理方法: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继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扣其应缴纳的销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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