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的范围
准予抵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所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进项税额计算方式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购买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通常购货时购买价格都是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进项税额时,要先换算成不含税价:不含增值税价格=含税价/(1+增值税税率)。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国家为促进经济,扶持企业发展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计算出抵减额,用来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进项税额转出
定义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账务处理
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的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的处理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七)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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