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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财产损溢

目录

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含义


  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含义理解如下:

  1、待处理财产损溢是指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盘盈、盘亏、毁损的价值。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未报经批准前与资产直接相关,在报经批准后与当期损益直接相关。因此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检查不容忽视。

  2、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会计实务中也指“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经常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待处理财产损溢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反映的是预备损失,也就是还未经过审批处理的、应该列入成本的财产损失。贷方反映的是预备收益,也就是还未被处理的待审批的、应该列入收入的财产收益。

  4、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已经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查明原因后,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无余额。未查明原因,年中各月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流动性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科目。

  5、“待处理财产损溢”一个双重性质的账户,公司在盘点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实物财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盘点发现实物跟账面数额不一致时,要调整账面数额与实物一致。有点类似固定资产的清理,是过渡性科目,一般期末没有余额,它的余额都进入了当期损益。


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会计处理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二)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待处理财产损溢相关会计分录


财产盘盈的相关分录


1、库存现金盘盈

  在财产清查时,还没查明原因前,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不久后经核查,确定盘盈原因,应分情况计入不同科目:

  ①应支付有关人员的应付款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有关人员

  ②无法查明原因的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2、存货盘盈

  在财产清查时,还没查明原因前,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原材料/包装物/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不久后经核查,确定盘盈原因,按实际情况核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红字冲减)


财产盘亏相关分录


1、库存现金盘亏

  在财产清查时,还没查明原因前,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不久后经核查,确定盘亏原因,应分情况计入不同科目核算:

  ①有关人员或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有关人员/保险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意:库存现金出现短缺情况时,经调查后若是无法查明原因的,则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营业外支出。因为现金的短缺是由于管理部门的管理失职所致,与营业外支出无关,因此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2、存货盘亏

  在财产清查时,还没查明原因前,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自然灾害下的盘亏损失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不久后经核查,确定盘亏原因,按实际情况核算:

  ①应收回的有关人员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有关人员/保险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②属于管理不善,相关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③属于自然灾害,相关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固定资产盘亏

  在财产清查时,还没查明原因前,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不久后经核查,确定盘亏原因,按实际情况核算:

  ①可收回的过失人赔偿或保险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有关人员/保险公司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②无法查明原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由于库存现金、存货流动性较强,在无法查明盘亏原因的情况下,除了自然灾害以外,就直接把损失费用化,这是计入正常经营成本的;但是固定资产盘亏往往不是经营所致,因此不计入期间费用,而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


待处理财产损溢相关实务处理


  会计实务中,一般在财产清查的业务中,会用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比如现金盘点后发现盘盈或盘亏情况的,下面将以实际案例介绍“待处理财产损溢”相关实务处理。

  【案例1】甲公司在库存现金清查中发现现金短缺8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贷:库存现金 80

  (1)如果属于出纳人员的责任,应由出纳人员赔偿,出纳人员之后缴纳了赔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库存现金短缺款(出纳人员××)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借:库存现金 8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库存现金短缺款(出纳人员××) 80

  (2)如果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应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案例2】甲公司在库存现金清查中,发现实存数大于账面余额1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1)如果核查后属于应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单位) 100

  (2)如果核查后原因不明,经批准作为营业外收入,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②无法查明原因: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政府会计制度下“待处理财产损溢”的理解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政府会计制度》“1902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尽管是资产类科目,但实质上是一个过渡性科目。

  定义包含两层意思:

  1、本科目限定仅用于四类业务,即清查资产过程中查明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四种情形,注意不包括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捐赠和无偿调拨业务。

  2、需要注意“价值”二字,而非“余额”,指的是账面余额扣除备抵类项目后的净额。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待处理的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无余额。


待处理财产损溢账务处理的检查


1、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发生额是否长期挂账

  制度规定,企业清查的各项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清查的各项财产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应先按核算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检查时,如果企业盘盈的财产跨年度仍然挂账,就有可能是故意利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隐瞒已经报经批准的财产损溢,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在了解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制度的基础上,直接审查其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账龄,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挂账的行为。


2、检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会计处理

  如果是流动资产损溢,应审查流动资产盘点单价是否与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相符。如果是固定资产损溢,要特别注意企业是否有随意估价的行为,应要求企业提供计价的原始资料。通过审查这些资料,来确定其计价的正确性。财产清查后,发现财产损溢不按规定处理、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行过渡处理,或将盘盈资产挂在往来账上,从而导致账实不符总账、明细账不符的现象,应检查“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账借方,通过分析摘要,找到相应的会计凭证并对原始凭证进行重点检查。也可以直接审查盘点表,查明是否属于盘盈财产,再查实其是否按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关正确的会计处理。


3、检查企业发生的财产盘亏或毁损

  检查财产的盘亏或毁损是否将责任单位、个人赔款、残料价值等作为损失的减项扣除。对此,检查人员应查看企业有关权限机构对财产盘亏或毁损批准处理的文件,明确责任事故必须有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赔偿,如果是毁损,应当有残值入账。如果经检查发现账上无上述记录,则可能将赔款或残值转作了账外账


4、检查企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

  主要检查是否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检查方法是看“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的借方发生额,通过账户记录,找到相对应的会计凭证,看其对应科目是否同时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如果会计分录没有反映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后,调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审计


审计内容


  待处理财产损溢审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盘点表、资产损益报告等资料,验证企业财产损益的真实性和会计财务处理的正确性;

  2、有无将以前年度的费用、亏损或当期费用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长期挂账,虚增当期利润的情况;

  3、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未进行处理的原因是否为了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


科目设置弊端


1、站在会计准则的角度分析

  中西会计准则中均强调了处理会计信息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谨慎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其中权责发生制要求按照经济权利、经济责任是否实际发生来认定和计量企业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则要求将各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相互配比;稳健性原则更要求对企业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作出合理预计,对可能发生的收入、利润则不作预计和认定;此外,客观性原则也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而“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设置,则是将实际上已发生的费用、损失和溢余挂账列作资产(或负数资产)。按上述会计准则的精神要求,很显然,“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设置有悖于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


2、根据账户设置的报表编制原理分析

  从账户设置的报表编制原理来看,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为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应将其中有借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列为资产,而对有贷方余额的明细账户列为负债。

  而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无论其余额方向是什么,均在资产方反映,这样一来则将资产和权益不可避免地混淆了,并且也夸大和缩小了资产和权益的总量及其构成,以及极有可能会出现人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

  通过上述分析,“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设置正是由于存在以上弊端,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会计信息扭曲失真问题,主要包括以下现象:

  1、将本来子虚乌有的“资产”列入了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虚增了企业资产和利润数额,出现了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与信贷决策的严重后果。

  2、个别企业利用该账户随意混淆、调节资产、费用和损益,利用“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设置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3、为少数贪污腐败分子的不法行为开了一个极为方便的“户头”。


科目弊端防范方案


  为防范乃至根本杜绝“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所带来的弊端,可考虑采取以下方案:

一、继续保留使用该科目

保留使用该科目时,对该科目的核算内容组织全面清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界定该科目的核算范围,各级会计主管机关、审计和社会中介监督组织应开展对该账户核算内容的重点专项检查,对超出范围的核算内容以及违规使用该账户的行为,应敦促将其清理出局,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罚。


二、改造使用该科目

  改造使用该科目,即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性、级别、核算内容及其在报表上的填列方法作重大调整。

  可以考虑取消“待处理财产损溢”一级科目,在所有者权益类的“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二级分类科目。

  1、对于在企业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财产损益,不通过该科目核算,在发生时原则上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列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支科目),对于可以确定过失人或可获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2、对于超出企业处理权限的资产净损益(如非常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的损失部分),在报经批准前可列入该科目,借(或贷)记“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或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

  3、在报经批准后,借(或贷)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表项目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列作“资本公积”科目的从属科目,与现行制度中对“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有相通之处。

  因为从理论上而言,企业经营以追求业主权益的增长为根本目标,由所有者承担最终的经营风险,与此对应,也享有终极的权益,将财产损益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实乃顺理成章。


三、彻底取消“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等报表中,可相应取消相关项目。凡发生有关资产损益事项,企业有权根据相应会计准则和法规的精神,即时自行进行会计处理,无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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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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