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具体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科目或“原材料”科目核算。
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增减变动及其价值损耗、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一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借方登记包装物的增加,贷方登记包装物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结存包装物的金额。
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一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使用该科目)等科目。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一包装物”等科目。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记人“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当根据预计使用次数分次进行摊销。
生产领用包装物
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按照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按照领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一包装物”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其账务处理不尽相同。
①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一包装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②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所销售包装物的成本,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一包装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
有时企业因销售产品,将包装物以出租或出借的形式,租给或借给客户暂时使用,并与客户约定一定时间内收回包装物。
①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发出。
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应根据包装物出库等凭证列明的金额,借记“周转材料---包装物一-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科目,贷记“周转材料一包装物一库存包装物”科目。包装物如按计划成本计价,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②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和租金。
为了保证及时返还和承担妥善保管包装物的经管责任,企业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一般应向客户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即存人保证金,归还包装物时将押金退还给客户。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科目;退还押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租包装物是企业(专门经营包装物租赁除外)的一项其他业务活动,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业务。出租期间,企业按约定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③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相关费用。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包装物的摊销费用;二是包装物的维修费用。
企业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对包装物进行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科目,贷记“周转材料一包装物-包装物摊销”科目。
企业确认应由其负担的包装物修理费用等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包装物的涉税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一、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销售货物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时,作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押金形式的包装物
一、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特别注意:
酒类包装物押金有特殊的规定: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增值税
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在计算押金时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上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较为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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