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但以下各项业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租赁业务会计科目
承租人使用的会计科目
(1)“使用权资产”科目。
“使用权资产”科目用于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2)“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于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用于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实际使用时需注意,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负债”科目。
“租赁负债”科目用于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企业在实际运用中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出租人使用的会计科目
(1)“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用于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运用中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2)“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用于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租赁业务较多的,出租人还可以在“租赁收款额”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3)“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
“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科目用于核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收入”科目。
“租赁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如“其他业务收入”等。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
租赁业务账务处理
承租人涉及相关账务处理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识别应纳入租赁负债的相关付款项目是计量租赁负债的关键。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确认租赁负债,会计分录为: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2)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2.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确认使用权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2)承租人确认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时,会计分录为:
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付款项
(3)承租人确认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4)承租人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计负债
3.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1)在租赁期开始日后,租赁负债增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与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后,租赁负债减少时,除下述(3)所示情况,会计分录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与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差额)
贷: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
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会计分录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
贷: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与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差额)
(3)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会计分录为: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方与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1)使用权资产确认折旧,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3)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使用权资产
借方与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出租人涉及相关账务处理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
(1)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
(4)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5)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预期信用损失时,会计分录为: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1)出租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2)实际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
(3)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核算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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