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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换句话来说,一般纳税人就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目录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正确与否,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按如下公式计算求得的: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确定之后,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当期销售额的确认。当期销售额的确认包括两方面,一是销售额范围的确认,亦即计税依据范围的确认;二是实现销售的时间的确认,亦即销售额是否属于“当期”的确认。

  1.销售额范围的确认

  销售额的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和发生各种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当计算纳税的销售额。从具体构成项目来看,包括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全部不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悄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消费税。③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对于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按会计准则规定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除以上一般规定以外,在确定销售额时,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也要按规定加以正确处理: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

  (2)纳税人有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当以其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当以其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数计算。

  (4)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收回的旧商品折价款不得从销售额中抵扣。

  (5)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即生产品售出若干年后,凭发票由销货方一次或分次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货款)的,其销售额应当按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以后的还本支出也不得冲减销售额。

  (6)纳税人采取折扣额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其销售额可按扣除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如以红字发票冲销),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该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7)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核定顺序如下: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式中的成本,对于销售自产货物的,是指其实际生产成本;对于销传外购货物的,是指其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10%。

  2.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

  销售额范围的确认,解决了什么应当纳税,什么不应当纳税的问题,界定了计税依据的范围。同时,还应对销售实现的时间加以确认,以便认定有多少销售额是属于“当期销售额”的,可以作为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

  销售方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销售实现的时间也有所不同。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6)销售应税劳务的,以提供劳务同时收到收入款或取得索取收入款的凭据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只要销售实现的时间在某一会计期间之内的,均应作为当期的销售额,据以计算销项税额。

  3.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将其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不管是否属于当期销售的货物,按规定退还对方的增值税额,都应当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就某一项经济业务而言,当纳税人在国内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货物取得了海关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已在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无需进行计算。只有购进免税农产品时,由于按特殊情况处理,需要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已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给销售方,但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决于不同情况,这就需要对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类,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计入各有关项目的成本或费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归集,以便于抵减销项税额。

  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改变用途或非常损失等原因无法实现正常产出或销售的,其已经抵扣了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有关的成本或费用。已经作了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如果发生购货退回或购货折让,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也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可按如下顺序进行:

  ①排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确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现分述如下:

  1.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购进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增值税额是否允许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主要取决于增值税的类型。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因而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税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是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按照配比原则,其进项税额不应列入允许扣除的范围。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既然销项税额中不包括这些项目的应缴税额,那么在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括这些项目所含的税金。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于最终消费,自行承担增值税全部税负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和产成品已无法正常实现销售,并取得相应的销售收入,因而在销项税额中不包含这些项目的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含这些项目的所含税金。

  (6)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凡是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即使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也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2-5项如果是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发生的,应在一开始就将其进项税额排除在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外,但有些情况可能是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之后才发生的,这时就应将这些已经抵扣了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下来。如果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1)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必须以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确认其进项税额的依据。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遵循国际惯例,将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特例处理。规范化的增值税,对购进免税货物是不能进行税款抵扣的,但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各国都允许扣除其中所含的税款。这是因为,对农民虽然不征收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资料却是含税的,如果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抵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则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增值税根据目前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税金的比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这里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4)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体现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同等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平等税负,公平竞争,促进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对进口货物一般是由海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将其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一般以国际上通用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国外采购地的采购价;出口国的出口关税;货物运抵进口国港口起卸前的一切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劳务费等。

  上式中的关税是以关税完价格乘以适用的关税税率计算而得;消费税是按下列公式计算而得:

  应纳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外汇进行结算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1)对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迸项税额予以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不一定等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有上期遗留下来的待扣进项税额,应当首先将这部分税额包括进来。如果遗留待扣进项税额与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合计,小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可将其全部抵扣;如果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其超过部分应结转下期待扣,在此情况下,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最高限额,相当于当期销项税额总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求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

  其中: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三)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确定之后,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优惠二: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

  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如果在这些指标范围内,那你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如果既不是小型企业,也不是微型企业,而是中大型企业,就要接着判断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六大行业之一,如果属于,那么也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接下来还要满足的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还有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才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优惠三: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1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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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428471/n3428491/c4162482/content.html
[2].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73254/content.html
[3].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73291/content.html
[4].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759/content.html
[5].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759/content.html
[6].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n810906/c5166797/content.html
[7].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