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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目录

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

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现已为民商事合同中一种广泛应用的救济方式。各国对其性质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却承认其补偿性。

  我国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借鉴了大陆法系的观点,违约金的性质既强调赔偿性,又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最高人民法院何抒、夏敏法官就违约金的性质认定问题在《人民司法(案例)》中作出了解释。

  理论上,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两种。惩罚性违约金又称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约所确定的一项制裁;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通说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赔偿性违约金,仍然具有双重功能,一是惩罚性功能又称压力功能,二是补偿性功能。

  (一)惩罚性功能

  通过违约金,债权人掌握有一种压力手段,债务人为避免支付违约金,便会竭力履行其债务。作为债务不履行后果的预先安排,约定违约金可以让债务人更明确、清楚地感知其违约可能引发的不利;这种对不利后果的预知及带来的警示,是违约金预先约定性在事实层面引发的效果,从而形成促使对方依约行事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违约金规则所提供的不同于一般违约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的构造,使压力功能得以在规范层面获得落实。发挥违约金条款惩罚性功能,对于督促债务人诚信履行合同、促使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适当安排,合同义务的充分履行对于稳定交易预期、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属于以填补损失为主的赔偿性违约金,但仍然需要给违约金赔偿性功能的发挥留有适度空间,赋予当事人在一定幅度内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的权利,提高违约成本,降低主观违约风险。

  (二)补偿性功能

  违约金条款的主要功能即在于通过预先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在违约事实发生时,债权人可直接主张违约金以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在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容易产生争议,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或其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相对于法定损害赔偿,最大的优势也就在于简化损害举证规则,即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无须就其所遭受的损害逐一举证,可直接主张违约金。在债权人能够对其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说明,且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债务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按照约定主张的违约金应予支持。

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5号。

  有关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6号。

  有关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金该怎么要回来

违约金可以和其他赔偿一起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

  第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故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最高限额和损失计算方法,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但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不再支持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由此可知,违约金与定金关系为择一适用,不能是并用关系。因对方违约,我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为保障守约方的权益,法院一般会判决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数额认定的两种方式:以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准,或者以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计算的结果为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均可请求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

违约金最多能要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4倍LPR;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时,即可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应适当减少;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的,法院将会按照应付款的lpr利息计算为该应付款的损失,并按照法律规定加收30-50%的利率计算违约金。在其他类型案件判例中上述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被认可的。

关于损失谁来举证

  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五十条【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

  可以调整,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当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会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法规参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此外,最高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不能采用固定比例“一刀切”的做法,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上海高院在《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中也指出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避免“一刀切”。

  最高法院2021年出台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注意:

  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分高于”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一般的参考标准,但不能机械套用,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还是应当秉承审慎适用的态度。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审查以下方面:

  1.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

  3.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违约金过低,守约方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遵循违约金填补损失的原则,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案例说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对违约金作出详细约定,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并以违约金太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减少数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事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系商业盈利,即使在本次交易中无法盈利或者亏损,也应自愿承担商业风险,按约履行案涉合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基于本案中B公司并未存在过错、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等情况,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B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及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A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定金、订金与违约金如何区别?

  定金是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指的是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即平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法规参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具体指的是,如果合同履行,那么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部分,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无论是哪一方责任,订金可予以退还。

  违约金作为合同当事人就违约行为的发生约定的一种给付,与定金一样,都有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但两者的目的不同,违约金设立的主要的目是为了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并带有惩罚违约行为的辅助功能,而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此外,两者支付的方式也不同,定金是在签订合同时预先支付,并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则,违约金的支付,则是以发生违约行为为前提。

  三、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

  法规参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四、支付违约金后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并存。在一方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时,双方在合同中就迟延履行行为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既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法规参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B公司授权A公司某产品代理资格,后B公司在履行过程中违约,A公司向法院诉请主张:B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存在违约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成立。法院认为,继续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式。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目的,但并不意味着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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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常见法律问题 | 法通识_上海一中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i-kPFjt9sEqv6qZQMvybt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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