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或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完全履行是一类违约行为的统称,包括履行行为在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各方面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不完全履行的含义
不完全履行既包括量的方面也包括质的方面。量的方面不完全履行主要指部分履行;质的方面不完全履行主要指标的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存在瑕疵,质量不合格就是典型的瑕疵履行。加害履行,指债务人所给付不仅存在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债权人其他权益损害。例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履行数量不符合约定;其二,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约定,存在瑕疵;其三,违反或者没有履行附随义务,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其四,履行方式不适用,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交付的标的物时没有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构成不完全履行条件
1、须有履行行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条件就是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没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履行不能,而不会构成不完全履行。还需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是指以履行债务为意思的行为;与履行债务无关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不属于加害给付,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合同
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这是法律对债务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债务人违反了此义务,没有按照债务本旨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履行的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不合乎规定或标的物有缺陷,加害给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可归责于债务人,是指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对于债权人的损害,未尽相当的注意。在瑕疵给付中,无论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务人即应负责;在加害给付,因其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故应以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对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债权人不负举证责任,债务人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时,才能免于负责。
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
哪些情形允许不完全履行合同
下列情形允许不完全履行合同: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三是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完全履行的内容
1.部分履行。一般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在标的数量方面不符合要求。
例如,交付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完成部分劳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531条规定的部分履行规则,无论债权人是否有权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部分履行均构成违约行为。应注意的是,部分履行与迟延履行会发生重合。
例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交付一半货物,该行为固然为部分履行,但从另一角度观察也构成对未履行部分的迟延履行。
2.瑕疵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在标的质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所应具有的利益。
例如,出卖人交付的煤炭热值低于约定,出卖人交付的热水器不能正常加热,受雇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等。
瑕疵给付是因给付存在某种瑕疵导致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但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瑕疵给付最常用的救济途径是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债权人可据此请求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负有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一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违反上述瑕疵担保义务的,即构成瑕疵给付。
在某些情形下,合同标的价值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要求(价值瑕疵),也有可能构成瑕疵给付。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目标公司资产评估值作为股权交易价格,其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目标公司资产数量少于评估之时的数量或者存在隐藏债务的情况,出让方构成瑕疵给付。
3.加害给付。一般是指因债务人履行行为在标的质量方面不符合要求,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
例如,因餐馆的相关措施不到位,导致顾客用木炭火锅就餐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
加害给付不仅导致债权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还导致债权人合同关系之外的其他利益(通常为固有利益)受有损失。根据《民法典》第893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的行为即构成加害给付,其赔偿范围包括保管人的履行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加害给付一般会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违约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
例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漏水漏污,导致承租人的财产受损的,承租人可选择行使违约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
4.履行方式不当。一般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例如,合同约定以现金支付价款,但债务人交付支票;托运人未将运费交付承运人,而交付给未获授权的第三人。
履行方式不当的违约责任除可适用《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般责任形式以外,在某些场合下法律还规定了特殊责任形式。例如,根据《民法典》第821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5.违反附随义务。一般是指债务人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6.其他行为。例如,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有判决认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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