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给付
瑕疵给付属于不完全履行的一种类型,一般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在标的质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所应具有的利益。
瑕疵给付的理解
例如,出卖人交付的煤炭热值低于约定,出卖人交付的热水器不能正常加热,受雇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等。
瑕疵给付是因给付存在某种瑕疵导致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但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瑕疵给付最常用的救济途径是瑕疵担保责任规则,债权人可据此请求债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负有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一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违反上述瑕疵担保义务的,即构成瑕疵给付。
在某些情形下,合同标的价值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要求(价值瑕疵),也有可能构成瑕疵给付。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目标公司资产评估值作为股权交易价格,其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目标公司资产数量少于评估之时的数量或者存在隐藏债务的情况,出让方构成瑕疵给付。
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之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拒绝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存在可认履行的行为,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属于无履行行为的消极状态。
关于不完全履行的种类,一般认为有以下五种情形:
(1)履行数量不完全。
(2)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存在瑕疵。
(3)加害给付,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履行利益以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4)履行的方法不完全,如《民法典》第813条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5)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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