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已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实际违约的分类
实际违约包括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两种情况。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本未履行合同义务。
这包括两种情况:①拒不履行:这是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例如,一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有能力交货但故意拖延或拒绝交货。拒不履行是一种明确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②履行不能: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例如,因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违约方没有过错,但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通知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等。
2.部分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要求。
这种不适当履行可以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两种情况:①一般瑕疵履行:这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一般瑕疵履行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并未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以消除瑕疵或尽量减轻损失。
②加害履行:这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未届时,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中将不履行合同。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可能发展为实际违约,也可能由于违约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而消失。
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已届至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客观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的义务,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第二,违约形态不同。
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前文已具体解释)。
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
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第三,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
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在履行期到来前提出请求其承担此种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可以等待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
此外,非违约方相信毁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毁约的表示,从而消除毁约的状态,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
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约的责任不同。
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
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第五,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实际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行为而造成相对方现实意义上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
预期违约,因其是在履行期限未到来时发生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事先得知对方违约,他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即因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所蒙受的不利,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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