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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毁约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尚未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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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

  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③一方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默示毁约的认定

  默示毁约,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明显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不同于明示毁约,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何从其行为外在表征来判定其将不会履行债务,尤其是判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非易事,这就给默示违约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造成一定困难。

  认定当事人一方默示毁约的,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性质、履行能力等综合因素判断。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情形:

  第一,债务人自愿地积极作为,使其自己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如:出卖人将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便构成预期违约。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有客观情况表明债务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出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拒绝提供适当的担保,则视为默示预期违约。当然,是否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非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债务人因经营困难导致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那便不属于自愿的积极作为,只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而不能作为预期违约产生解除权和违约损害赔偿。

  但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有其他的表明毁约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预期违约。比如(2020)最高法民终708号案件中,债务人在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的要求追加担保的函件未予回复,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在债务人凯迪生态公司以及担保人阳光凯迪公司均存在前述多起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实、已严重缺乏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凯迪生态公司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情形”。

默示毁约救济方式

  对于默示预期违约,非预期违约方有三种救济方式:

  1、请求对方提供能够全面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

  2、中止履行与其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义务。

  3、若默示预期违约方拒绝提供履约担保,非预期违约方可将默示预期违约视为明示预期违约,选择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救济。

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①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②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③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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