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的认定
明示毁约,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明确地、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例如,一方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或者明确表示将不会再履行合同,便构成逾期违约。
明示毁约构成要件
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b)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c)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d)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明示毁约构成违约,却是一种独立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履行拒绝在许多方面构成违约存在着区别,若将两者合二为一,既不利于确定不同的违约行为,也不利于非违约方选择补救措施。
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对比
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违约行为。与明示毁约相比,明示毁约是当事人公开表示毁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毁约系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只是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债务的意思。
构成要件对比:
明示毁约
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④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
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
③一方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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