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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一般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在标的数量方面不符合要求。例如,交付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完成部分劳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531条规定的部分履行规则,无论债权人是否有权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部分履行均构成违约行为。应注意的是,部分履行与迟延履行会发生重合。例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交付一半货物,该行为固然为部分履行,但从另一角度观察也构成对未履行部分的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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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的性质

  部分履行,是与全面履行相对应的概念,指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在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理论中,其被称为“一部清偿”。

  关于部分履行的性质,一般认为,其是一种履行形态。至于该种履行形态是否构成违约,则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并未构成违约。理由为:部分履行的法律内涵是“债务人提出了一个不完全的履行请求”,它在性质上属于债的履行形态问题,不是违约形态问题,更不是一种独立的违约形态。部分行并不是一个与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形态处于同一个层次之上的概念。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构成违约。理由为: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是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基于此,部分履行是实际违约的一种特殊形态,在体系上与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相并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分情形对该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部分履行固然是一种履行状态,但由于这种履行状态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故从这一角度而言,其构成违约。尽管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的情形,但不能据此否定债务人存在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只不过由于其未根本损害债权人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当然,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部分履行另行达成合意,则该行为不构成违约。笔者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理解部分履行问题。从部分履行指债务人为实际履行行为的角度分析,其固然是一种履行状态,但如果其符合法律关于违约的规定,也可以认定其构成违约。履行状态和是否构成违约两者并不存在根本冲突,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的分析。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规解读

  本条规定的部分履行债务不同于分期履行。分期履行是合同约定的,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每期的给付虽然也属于债务整体的一部分,但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部分履行。本条所规定的部分履行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只履行其中一部分债务,既可以是就整个债务部分履行,也可以是就分期履行中的某一期部分履行。例如,甲与乙订立大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于9月15日向甲供应100吨大豆,乙请求9月15日先向甲供应50吨大豆,余下的50吨一个月后再供应给甲。乙向甲供应50吨大豆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部分履行。又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乙向甲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乙自4月1日起每月1日向甲还款10万元。9月1日还款日届至,乙请求先只向甲还款5万元,当期款项的其余5万元在9月15日前还清。乙于9月1日只还款5万元也属于本条规定的部分履行。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则作了规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1.3条第1款规定,履行期限到来时,债权人可拒绝任何部分履行的请求,无论该请求是否附有对未履行部分的担保,除非债权人这样做无合法利益。该规定确立了债权人有权拒绝部分履行的一般原则,并作了例外规定“除非债权人这样做无合法利益”。

  合同编将全面履行作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编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包括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原则上属于违约行为,债权人当然可以拒绝并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可以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请求,并保留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当然,债权人也可以无保留地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请求,此时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不再被当作违约对待。例如,上面例子中,甲与乙的大豆买卖合同,乙请求9月15日先向甲供应50吨大豆,那么甲既可以完全拒绝,也可以先接受这50吨大豆并保留向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当然也可以无保留地接受这50吨大豆,不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当作违约对待。

  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得拒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第6.1.3条的注释中所举的例子可以作为判断部分履行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参考:一家航空公司承诺在某一确定日期一次性地将10辆汽车从意大利运往巴西。履行期限到来时,某些情况使该航空公司很难(尽管不是不可能)在一次航班中找到足够的舱位。航空公司提议在一周内连续两次将这批汽车运走。有证据表明,航空公司这样做并不会对汽车购买人造成不方便,因为在下个月之前并不需要实际使用这些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拒绝部分履行没有合法利益。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部分履行,可能会额外增加一些费用,这些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所举的上述例子中,汽车购买人分两次到机场提货承担的额外费用,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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