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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

违约行为的形态

  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的不履行,称之为不能履行或给付不能。不能履行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债务人是自始的不能履行还是事后的不能履行,是全部的不能履行还是部分的不能履行,是永久的不能履行还是一时的不能履行等情形,确定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例如,在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不能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并不会导致买受人就其他未交付或已交付标的物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仅就不能交付的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再例如,一时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失后恢复了履行能力后还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目录

不能履行的分类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可以为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后者指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永久不能履行若属于嗣后不能履行,则可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便成为部分不能履行,可构成违约责任要件;一时不能履行因债务人在不能履行的暂时障碍消除后仍不履行,可以成为迟延履行,可以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如何理解“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履行其与某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将产生该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的权利,从而与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

  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如货物运输合同中,当货物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形时,再要求履行,已经没有意义,因而应当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53号

  王贵双与留守处签订的合同一直履行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而终止,案外人柴佳军已经实际取得并合法占有案涉厂房场地多年,王贵双的优先购买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且王贵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柴佳军取得案涉厂房场地时并非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鉴于留守处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将案涉厂房场地以同等条件转让给王贵双的义务,原判决不予支持王贵双以与案外人柴佳军同等的条件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39号

  本案中,陈洁颖与毅达公司之间签订的2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内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购房款需一次性付清,毅达公司向陈洁颖出具了三张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并由公司总经理黄建平签字的收款收据,确认购房款已收讫。其后,毅达公司申请办理讼争商品房的登记备案,并出具《商品房产权登记证明书》确认已收到购房款。收款收据与毅达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认可收到购房款的行为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洁颖已经付清购房款。毅达公司提供的公司总经理黄建平关于没有收到现金款项的陈述以及众城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关于陈洁颖购房款没有进入毅达公司账户的结论,仅能证明毅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通成或其他经办人员未将购房款转入公司账户,并不足以否定收款收据的证明力。根据现有证据,一审判决认定陈洁颖已经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并无不当。毅达公司收取购房款后,未依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洁颖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由毅达公司交付讼争商品房,然而毅达公司根据与福晟公司之间的《项目转让协议》已经将包括讼争商品房在内的毅达新城第一、五、六、七、八、九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权益转让并交付给福晟公司继续建设,毅达公司不再对讼争商品房享有处分权利,故无法履行交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陈洁颖与毅达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毅达公司返还陈洁颖购房款及利息,并无不当。陈洁颖如有其他违约损失,可向毅达公司另行主张。陈洁颖请求毅达公司交付讼争商品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如何认定

  一、“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客观履行不能而非主观履行不能

  实践中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原因,既包括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履行迟延、履行不当、甚至拒绝履行等,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从而致使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形,即主观上的履行不能;也包括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债务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从而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也即是客观上的履行不能。

  那么《民法典》此处规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客观履行不能还是主观履行不能?亦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505号的裁判观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系指债务人客观上丧失了债务的履行能力,一般保证必须以债务人届期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为前提”。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理解是指客观上履行不能。

  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具体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有两个条件: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进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且依法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根据此规定,在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符合执行终结情形中因债务人无债务履行能力致不能履行的情形可认定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四)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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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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