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通常指纯利润。又称为预期利益,是指如果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后,受害人应当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基于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预期而确定的。当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预期利益的赔偿来获得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就是可得利益。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
可得利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理解与适用》对于本条的释义,此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排除履行利益,就是可得利益。通说认为,可得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本身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获取利润所对应的利益。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不能取得合同规定应交付的资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第二,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在合同法中,任何需要补救的损害都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否则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可得利益类型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益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
(1)可预见原则,指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量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这里的“预见”是指违约方预见,守约方的“隐性预见”(而违约方不足以预见)尚不构成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旅客称飞机航班延误使其错过投标业务,要求赔偿因未能投标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旅客投标是否耽搁,是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无法预见的,故此损失不属于可预见的情形。
(2)减损原则,该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指合同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不应超过减损金额,当然也不能过于苛责守约方尽到完美的减损义务),由违约方负担。
(3)过失相抵原则,当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时,人民法院应违约方的请求根据过错比例相应扣减损失赔偿额。
(4)损益相抵规则,当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发生的同时获益时,其获得的赔偿额应是损失减去获益后的差额。
可得利益的计算模型
可得利益的法定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赔偿总额-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可得利益的数额确定
实践中,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方法:
(1)差额法
差额法又称对比法,即依照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差额原则是以合同履行后的状况作为参考,为一种假设的财产状况,在买卖合同计算起来比较方便。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的购买价格和诉讼时的升值部分价差即为可得利益,可以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2)约定法
顾名思义,约定法是指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法是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可得利益赔偿额计算进行了约定,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依据,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实践中应注意,在约定法与差额法计算的损失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也有基于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的适用余地。
例如,《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3)类比法
类比法是指比照守约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数额。使用类比法,既可以守约方在过去同时期所取得的利润为参考对象,又可以同类合同在同时期内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还可以其他人同样的设备投入生产运营所获取的生产利润等作为参照对象。使用此种方法的前提是守约方通常能够获得比较稳定的财产收益。类比法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一种计算方法。
(4)估算法
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一个赔偿数额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基础,结合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具体数额。由于可得利益属于合同履行后方可获得的未来利益,在很多情况下难以算出具体数额,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往往会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大小、行业利润等,对可得利益损失酌定一个数额进行赔偿。
(5)综合衡量法
综合衡量法是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方法,即根据获利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及合同履行时的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综合裁量方法的运用,需要结合上述几种方法,以差额原则为基础,在考虑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裁量。还需要注意的是,综合裁量法应是一种补充的计算方法,系守约方已经能够证明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但无法根据差额法、类比法、约定法、估算法等方法予以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所采纳的方法。
例外情况
以下情形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1.存在欺诈经营情形。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两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形。此类情况属于现行侵权责任编调整范畴,受害方应依据侵权责任编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和损害赔偿。
3.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情形。这种约定意味着当事人以约定排除了可得利益赔偿的适用。无论合同约定如何,都没有超越订约人的预见范围,因此没有适用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规则的必要。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