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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废止

  行政行为废止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基于法定事由,对已作出的合法但不再适宜继续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终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目录

行政行为废止的种类

  (1)依据变更。行为依据的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使其失去存在的合法依据。

  (2)情势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使其丧失存在的事实依据。

  (3)目的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目标已经实现,其失去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但是废止之前的效力仍然有效。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权益不需要返还,但是为此付出的义务也不得要求补偿。

  (2)如因情势变化或者依据被撤销,此种废止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严重的社会不公平,行政主体应当予以必要的补偿。

行政行为废止案例

  一个典型的案例可能涉及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修改、废止或撤销,导致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宜继续实施的情况。例如,某市根据旧政策批准了某企业的建设项目,但随后该政策被废止,新政策要求对该类项目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此时,行政机关可以废止原批准行为,并对企业因项目未能继续实施而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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