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是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有“权、名、责”三个特征:
(一)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二)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利。
(三)责:对其实施的行政活动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在日常依法行政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主体适格: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才能作出行政行为。
(二)行为合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
(三)程序适当: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履行相关程序。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指有行政法所规定或确认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由行政相对人享有和履行、并与行政主体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的各种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个人和组织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不同于个人和组织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综合体现。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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