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也称过错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还适用于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但通常限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过失相抵法条解读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
1.法条解读
该条意为被侵权人即受害者一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过错,也就是说损害后果的发生不仅仅是侵权人一方导致的,也有被侵权人的行为因素,则完整的损害后果就不能仅由侵权人一方承担,被侵权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即为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要注意的是,一定是被侵权人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才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实务中会遇到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问题,特殊体质为客观因素,非人为主观能够改变,特殊体质对损害后果的介入并不能认定为是法律意义上的主观过错,无因果关系,故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2.案例分析
2012年2月10日,王某驾驶轿车与行人荣某某发生碰擦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某某无责。荣某某伤情经鉴定:荣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年老骨质疏松)的因素占25%。裁判结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法条引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失相抵适用情形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的情况。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过失,包括违反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
被侵权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
被侵权人的行为具有不当性
被侵权人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怠于避免损害、怠于减少损失等。
未成年人是否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具有心智不成熟、认知能力有限等特殊性,此时过失相抵的适用就存在一定的限制性。一般情况下,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其行为能力的欠缺使其无法被认定为具有过错;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结合其识别能力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此外,由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监护人有监护过失的,监护过失也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之一,加害人得以减轻的部分责任并非基于监护关系将监护人过失视为未成年受害人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而是加害人和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的结果。
被侵权人具有过错的情形
违反注意义务
被侵权人在日常活动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未遵守交通规则(如闯红灯、横穿马路等),或者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
自甘风险
被侵权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且对风险有明确的认知。例如,参加极限运动或竞技比赛时,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受伤的情况。
损害扩大的过错
被侵权人在损害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或者故意放任损害结果加重。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侵权人在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导致伤情加重,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过失相抵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十四——柳某诉张某莲、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莲系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在征得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自费购置一套儿童滑梯(含配套脚垫)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供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的卫生清洁管理等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2020年11月,原告柳某途经此处时,踩到湿滑的脚垫而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后柳某将张某莲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20万元。
2、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在同意张某莲放置游乐设施后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其未及时有效清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致使滑梯脚垫湿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同时,柳某作为成年公民,疏于对路况的观察,未能及时注意到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的内容,“湿滑脚垫致使滑倒摔伤”为小区和柳某造成的同一损害,柳某对该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根据法条规定,可以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柳某因本案事故所受损失的80%,共计12万余元。
3、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针对“湿滑脚垫致使滑倒摔伤”的损害结果,柳某作为被侵权人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未及时注意路况;小区物业作为侵权人未及时尽到安全防范等义务,二者都相应地导致了同一损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权衡二者的责任,公平分担,就损害是否同一、过错大小等问题予以明确回应,维护了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
关联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92、1239、1240条
《民用航空法》(2021年修正)第16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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