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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免责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免责事由,如无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予以适用,如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

目录

一般免责事由的内容

不可抗力

  一、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不可抗力的来源及其特征

  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不能预见:以现有技术水平无法提前预知(如突发地震、战争爆发)

  ·不能避免:即使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事件发生

  ·不能克服: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人力恢复原状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

  受害人过错,也叫过失相抵,或与有过失、比较过失,即法官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扣减因受害人的原因所产生的的那部分损失,所以,这是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与免责事由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本条的变化是;

  第一,要求损害的同一性;

  第二,增加了扩大损害的过错情形;

  第三,删除“也”字,使得本条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第四,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我国《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1.自甘风险的基本概念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该规定源于罗马法中的“愿者不受害”规则,是当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普遍承认的抗辩事由。

  2.自甘风险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具有独立性,其法律性质属于法定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自助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177条第一款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同时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条在法律上称为“自助行为”规则,是《民法典》新增条文。‌自助行为是指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采取必要的扣押、拘束等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侵权免责事由,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合法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事由概述

  (一)概念: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之存在而使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将免责事由称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免责事由与责任抗辩

  1、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而提出的有关侵权责任不成立或者侵权责任虽能够成立但应免除或减轻的一切主张。

  2、区别:

  (1)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免责事由:除了免责事由外,抗辩事由尚包括以下两类抗辩事由:

  其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其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者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如侵权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侵权人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错而减轻责任的抗辩。

  (2)免责事由以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其暗含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故只能法定;但并非一切抗辩事由都要由法律逐一规定,典型如抗辩侵权责任因欠缺构成要件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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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紧急情况下,“自助行为”可以有|四川监狱   https://mp.weixin.qq.com/s/ZMFbtooskZL0ALNhDkTMFQ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006/t20200602_306457.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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