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人的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供所有债权人查阅、核查,债权人对某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可以提出异议。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在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进行监督。
(3)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监督管理人处置财产的行为、对管理人进行质询、撤销管理人行为等方式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债权人会议进行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更换等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表决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进行分别表决。
(7)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管理人被指定后应尽快制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改或解释。如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未通过,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可以二次表决。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认为合适的事务交由债权人会议行使。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法定债权人会议
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具体日期在公告中确定。
(2)临时债权人会议
法院认为必要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可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债权人会议流程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流程:
异议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他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解后异议人仍不服的,或管理人在收到该债权人的异议后不予解释或调解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如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与之后债权人会议的区别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根据破产工作的需要,可能还需要召开多次债权人会议。区别在于:
(1)会议组成不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则由债权已经得到管理人确认、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的债权人组成。
(2)召集人不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3)召开原因和时间不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4)会议通知不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和公告,破产管理人也应进行通知。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仅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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