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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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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方式与效果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公司缩减规模或分拆业务可以通过转投资(即公司以部分营业资产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对已有公司增资)、出售营业资产、公司分立等方法实现。分立与公司转投资和营业转让的基本区别是:转投资和营业转让的法律后果都是分拆业务的公司(即原公司)取得转投资或营业转让的对价(转投资的对价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营业转让的对价是受让营业的公司支付的现金或资产);而采取分立方式的话,被分立公司(即原公司)的股东将取得分出资产所换取的股权。

  一般认为,公司分立是公司合并的反向程序,其道理与公司合并基本相同。如涉及公司消灭(指新设分立),则不需要经过解散清算程序。与公司合并相比,公司分立有所不同的是:①当公司派生分立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这是因为法定减资程序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而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已经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护。②但同时,无论公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通知债权人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略有不同。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公司分立中债权人保护

  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但并未给债权人提供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相比公司合并来说,债权人保护程度较弱,不过基本原则是一样的。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换句话说,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分立后的所有存续公司都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扣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外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相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公司分立中的股东权保护与公司合并相同。

公司分立的账务处理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值),应首先调整股本,再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

  公司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公司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公司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公司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公司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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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_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网   http://pq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551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