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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利益

合同利益类型

  返还利益是指在某些合同情况下,当合同的一方无法履行其义务或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或提供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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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利益类型

  返还利益主要有两种类型: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这里“返还”或“补偿”,即是返还利益。该条对返还利益的救济,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无关。

  2.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根据《民法典》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其中“恢复原状”需借助返还财产的方式进行,即第二种类型的返还利益,属于违约救济手段的组成部分。

财产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法律后果的规定,法条中的确定不发生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由于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而不能生效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未批准而未生效;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的。本条规定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三种制度。法条中所讲的不能返还,比如财产已经灭失了有没有替代物又或者财产已经被善意的第三人取得。法条中的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性质上不可返还的;还有一种是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实践中,如果要返还的是股权、房屋等相比较于合同交易价格出现了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形,法院会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核销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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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与“典”同行|财产返还|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https://mp.weixin.qq.com/s/tEEoof9x0ojxEwLhsy2-zw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