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利益
给付利益指债权人因务人的给付而得到的利益。给付利益常与固有利益相对而言,系指来自债务人的给付本身对债权人的利益。
给付利益特征
特征:新增利益具体性/完备性(只看合同约定不看价值)须经给付实现
新增利益——不真正义务之履行:约定为给付利益?
例1:双方特别约定买方违反受领义务应负损害责任
受领本身=顺利清偿之利益:提升为真正义务,但并非给付利益/给付义务及时受领是任何债务人都享有的利益约定只是增强,并非新增利益
例2:真正的清仓甩卖
超出“受领本身=顺利清偿”的利益:给付利益,提升为给付义务
自动发生的合同利益:并非给付利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选择权给付利益: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给付利益类型
给付利益类型:原/新生债务关系之给付利益
合同解除——回复原状/回复清算关系:新生债务之给付利益/给付义务
本质上回复原状之新生债务是独立的,但新生债务与原债务仍具有统一性1损害赔偿2可主张原债务的担保
给付利益意义
意义:
1.对应给付义务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563条)
——主要类型:给付利益不能实现
3.有偿/双务:互换之利益=对价
4.损害赔偿:替代给付/给付并行(迟延履行)
给付利益与固有利益
1.给付利益
指的是债权人基于债务规划(合同)而预定新增之利益。
2.固有利益
指的是给付利益之外(非因债务规划而新增)的债权人既有之利益。
【例1】甲乙签订A家具买卖合同,甲在送货时候不慎将家具摔坏,同时砸坏了乙家的实木地板。因为买卖合同签,乙订获得的新增的利益(A家具的所有权)属于给付利益;买卖合同签订之前乙固有的利益(实木地板)属于固有利益。
【例2】甲乙签订A房屋租赁合同,后房屋漏水。出租人甲承担的租赁物维修的义务(712条)是保护承租人乙的给付利益,如果出租人甲没有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导致了承租人乙的手机被水浸泡,此时亦侵犯了承租人乙的固有利益。
注意:有的义务(债务)具有双重性,既保护固有利益,也保护给付利益。
给付利益VS固有利益
类型化:契约之义务,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前者保护给付利益,后者保护固有利益。
案型1:甲向乙购买10箱橘子,价格1000元,二者达成合意。此外,甲名下有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
分析:
(1)给付利益:
①甲因该买卖合同,预期上可以新获得10箱橘子的利益
②乙因该买卖合同,预期上可以新获得1000元
(2)固有利益:
①甲名下的房产
②甲所拥有的存款
③其他:如甲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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