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负担赠与
附负担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给付义务的赠与。史尚宽先生指出,附负担赠与,谓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为一定给付债务为附款之赠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认为,“所谓附负担赠与,系指赠与契约附有约款,使受赠人负担应为一定给付之债务者而言。”
附负担赠与概述
附义务的赠与,即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附义务赠与的特征有:附义务赠与是在接受赠与时附加一定的条件;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应当低于赠与物的价值;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在后,附条件的履行在先,但是可以另外约定;所附义务既可以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
附负担赠与和其他赠与的区别
附义务赠与即附负担赠与和其他赠与的区别如下:
1、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附条件赠与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解除。而附义务赠与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2、附义务赠与和附期限赠与的区别。附期限赠与是当事人为赠与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届至或届满作为赠与财产权力转移或者赠与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而附义务赠与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3、附义务赠与和目的赠与的区别。在赠与合同中,目的赠与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赠与,目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进行的赠与。目的赠与系赠与人希望通过赠与达到一定目的,但受赠人怠于促成目的实现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受赠人强制履行,只能在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利益。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方的财物。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
附负担赠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就附义务赠与合同而言,指的是依法成立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对于赠与人和受赠人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受赠人义务的履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生效后,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拒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由于赠与本质上是使受赠人无偿取得利益的一种施惠行为,所附义务不能超过受赠人通过赠与合同获得的利益。
(二)赠与人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之规定,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则被撤销的赠与合同溯及地消灭,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三)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利益与所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性,以赠与为主,所附义务为辅。如赠与人已经转移赠与财产权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如赠与人未转移赠与财产权利,则不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而且,因为转移赠与财产权利为赠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赠与人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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