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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民事权利分类

  抗辩权是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目录

抗辩权通俗解释

  你用矛攻击我(对我主张请求权)我拿盾牌挡回去(这个盾就是抗辩权)。

  依依借给西西10万元到期后3年依依都没有要,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法律给债务人西西一个时效抗辩权。如果依依来要债(提出请求权),西西就可以说:对不起,时效已经经过了,我就可以不还钱了(时效抗辩权)。

  拓展延伸:

  抗辩权与否认权不同,大家要注意区分。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其以承认对方请求权为前提;否认权功能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抗辩权的特征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五种抗辩权

时效抗辩权

  【定义】

  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先诉抗辩权

  【定义】

  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注:该抗辩权仅存在于“一般保证”中,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

  【定义】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

后履行抗辩权

  【定义】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分三期向甲公司支付款项,其中还第一二期款项在办理登记前支付,第三期款项在办理登记后支付。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前两期款项,但甲公司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乙公司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乙公司按期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并无违约情形。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则,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未完全履行其义务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同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甲公司未办理登记的行为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乙公司有权根据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定义】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案例】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选聘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因其房屋的主卧阳台天花板和墙壁有漏水现象,认为原告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故自身享有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从XXXX年1月1日起,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

  【裁判结果】

  由于物业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物业在实施物业服务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其提出改正意见,或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意见,或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直至由业主委员会解聘该公司,但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拒交物业服务费也起不到制衡物业的效果,事实上可能还会降低物业后续服务的积极性,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

行使抗辩权的限制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适用范围的限制。

  任何一种抗辩权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如果超过此范围,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滥用,因此必须加以限制。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几种典型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2、行使条件的限制。

  《民法典》同时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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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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