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抗辩权
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三种法定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履行的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1)须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中,双方的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和牵连关系;(2)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3)必须是合同相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负担的债务已经丧失履行的可能,则同时履行的目的不可能实现,于此情形下,可以径行依法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适用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是指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有交货的义务。其次是债务有先后顺序,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账。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中,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给卖方。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抗辨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履行抗辨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通俗来说,不安抗辩权的名称非常形象,就是应该我先履行债务,但我知道我向你履行债务之后,你却没有再向我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我十分“不安”,所以我有权向你说“不”。
合同法定抗辩权的法律风险点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案情概述
参考案例:(2023)沪0104民初26860号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就B公司的“某某中心35KV/10KV变配电站支行管理工程”签订了《运行托管承包合同》,并于2021年9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对B公司的相关电力设备进行托管承包服务,按90,846元/月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B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向A公司支付当月托管费用。后A公司自2021年10月至今按约提供托管承包服务,已履行了合同义务,A公司应支付托管费。按照合同约定,如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托管费的,每延误一天,需按0.01%/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原告A公司诉请,B公司至支付托管费,并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B公司辩称,对欠付托管费用没有异议,但不同意付款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第6.2条的约定,每次付款前A公司必须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B公司有权顺延付款。现就B公司已向A公司支付的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托管费,A公司尚未向B公司开具发票。且B公司具有履约能力,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故A公司也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A公司认为,B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不佳等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款项的风险,但在其收到B公司相应付款后也应当及时足额开具发票。实际,A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才向B公司开具足额发票,并于同年11月21日交付B公司,故B公司在2023年11月21日前以双方合同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作为暂不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对于B公司在收取A公司足额发票后,依然不支付本案托管费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根据B公司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故对B公司的后续付款能力产生质疑具有合理性。为避免未收到货款却损失开票税收的情况发生,A公司中止开具后续发票,系行使合法抗辩权。
因此,B公司在2023年11月21日收到A公司开具的足额发票前,暂不支付本案托管费具有合理性以及合同依据,但该抗辩理由于2023年11月21日B公司收到A公司开具的足额发票后,不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以817,61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4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律分析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一种自助权,这种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种权利。
本案中,B公司在2023年11月21日收到A公司开具的足额发票前,暂不支付本案托管费,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2023年11月21日B公司收到A公司开具的足额发票后B公司失去先履行抗辩权;A公司根据B公司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决定中止开具后续发票,系行使不安抗辩权。故,利息应当从2023年11月21日起算。
附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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