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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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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之权。

  构成要件:

  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2)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4)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己方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是债务履行存在先后顺序,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三是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客观危险;四是先履行方的债务履行是可能的。

  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制度有效平衡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保护了先履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其因对方信用危机而遭受损失,又可有效防止先履行方滥用权利,维护了交易秩序和合同的稳定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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