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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程序终止是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通俗来说是指,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当天重整程序就终止了。不包括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间。

目录

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出或者未通过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管理人需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人民法院。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决定着重整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展示重整的方向及可能性。若债务人或管理人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既可以推定其无法通过重整程序来挽救企业,也可以推定其本意不在于重整企业而在于拖延时间,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被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案例: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重整案

  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同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恶化、恶意减少财产或者债务人使管理人无法履职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重整目的就是挽救债务人企业,同时也需要维护债权人利益,如果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恶意减少财产,则可能扩大债权人的损失,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而债务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则可能导致债务人的财产无法被依法控制和管理,进而可能危及债权人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案例:

  (2016)浙0305民破1号之二洞头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案

  洞头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管理人积极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至今未果,故债务人及管理人均未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裁定终止洞头国际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3)债务人的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经批准通过

  《破产企业法》第八十七条第六款,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并参考专家咨询意见后,南京中院认为重整计划制定、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债权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南京中院裁定:一、批准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舜天船舶公司重整程序。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重整计划应被执行,但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即没有挽救企业的可能、无法依重整计划来清偿债务,重整计划的存在便没有了意义,另一方面,债务人也可能故意不执行重整计划,此举亦会危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17)渝01破3号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纠纷案

  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执行,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重整程序概述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

  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重整申请的提出

  申请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法院裁定重整

  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未知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的确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3)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4)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重整期间的债务人管理: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由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物。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定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对出资人、董、监、高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四、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述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对重整计划草案应依据不同的债权性质进行分组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至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重整计划的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有效,债权未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自执行完毕起,对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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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YzQwNjA4MTE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