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大白话解释:想要订立合同并发出要约时的邀请文件。
投保单的概念解释
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单举例说明
投保单,就像是打开保险合同大门的钥匙。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的书面要约,由保险人统一准备,具有固定的格式。在投保单中,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保险人关于投保风险的相关信息,这被称为“声明”事项。这些声明事项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
举个例子,小张想要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车险。他填写了投保单,其中详细描述了车辆的型号、使用年限、驾驶人的驾龄等信息。这些信息就是保险人评估小张车辆风险的重要依据。如果小张在投保单中隐瞒了车辆经过了擅自改装的信息,而这个信息在后续的保险事故中又导致了损失扩大,那么保险人可能会以小张未遵循诚信原则为由,宣布合同无效。
因此,投保单不仅是保险合同的起点,更是投保人诚信原则的体现。在填写投保单时,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自身的权益。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引发的问题
一、背景案件
A公司向B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位于某地的水电站及设施办理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标的包括:管理房及库房、发电厂房、前池及压力管道、引水隧洞、引水渠、尾水渠、引水枢纽、进水闸启闭机、调连器及蝶阀、自栓系统、升压站及专属装置、高压柜。保险期限一年。A公司盖章的投保单上关于免赔额(率)的表述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B保险公司给A公司出具的财产综合保险单对免赔额(率)又记载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露天设备不在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签订后3个月,保险标的所在地发生洪水,下泻洪水导致A公司投保的电站的引水枢纽大坝毁损。保险事故发生后,A公司积极组织人员、设备对大坝及其枢纽进行了施救。A公司于保险事故发生次月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随后经A公司同意,B保险公司委托C保险公司进行评估。C保险公估公司根据现场评估情况出具了公估报告书,报告中载明公估意见为:公估意见为:1.本次事故责任适用保单约定免除责任“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保险责任不成立;2.本次事故损失核定金额XXXXXX元。
B保险公司依据公估报告,以保险标的存在内在或潜在缺陷为由向A公司做出拒赔通知书。A公司对拒赔意见不认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之一
B保险公司能否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的约定免除其赔偿责任,或者适用保险合同条款及保单中关于免赔额(率)的约定减轻其赔偿责任。
观点1:
投保单、保险单均对免赔额有载明,相关内容基本一致,仅在免赔率部分投保单和保险单存在差异,并且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较投保单载明的免赔率更低。同时B保险公司制作的投保单上在“投保人声明”中关于保险人就责任免除内容进行了说明的表述,A公司对“投保人声明”进行了盖章确认,说明A公司对免赔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赔付计算时,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进行扣减对A公司而言已经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观点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免赔额(率)属于免责条款。因此,对合同中的免赔额(率)B保险公司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件中,B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与投保单上关于免赔率的标准约定不一致,且被告制作的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一节中并未将免赔额(率)作为免责条款列入其中,而是将其列入“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一节当中。B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单、投保单上免赔率记载不一致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合理解释;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免赔率的含义、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A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投保单上A公司盖章的“投保人声明”中关于保险人就责任免除内容进行了说明的表述,并不能证明B保险公司对免赔额(率)的内容也做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单、投保单上关于免赔额(率)的约定,对A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定保单载明的免赔无效。
三、案后语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逐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正式接受,保险责任即行开始。倘若在保险单书立之前,保险标的已遭损失,保险人也应该照书立的保险单的规定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案例内容摘自: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甘民二终字第20号)
投保单与保险单的区别
制作主体:投保单通常由投保人填写,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而保险单则由保险人制作,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申请流程:投保单通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提交给保险人;而保险单则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的保费后制作并发放给投保人。
法律效力:投保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申请;而保险单则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差异:投保单主要包含投保人的基本信息和投保意愿;而保险单则详细记录了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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