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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大白话解释,保险合同中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当事人。比如:甲与中意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中中意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

目录

保险人的解读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它们都是对应领域中的保险人;平时偶尔见到的健康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也算是保险人。

  而各类互助平台,因为不具有开展保险业务资质,本身不能被称为保险人,因此参与互助平台并不会受到《保险法》的保护。

保险人权利

  (一)变更合同或终止履约

  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方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保险人就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包括增加保费、解除合同、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等。

  1、未如实告知可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

  2、损失通知不及时可免除无法确定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3、谎报、制造、扩大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

  4、发生部分损失可解除保险合同

  (二)代位追偿

  1、取得保险标的所有权

  2、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3、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家庭成员追偿的权利

  (三)防灾防损检查

  1、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保险人需履行的义务

  说明与提示义务

  1、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违反说明与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及时签发保单义务

  1、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未及时签发保单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退保退费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赔付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具体规定为:

  1、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预付赔款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1、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2、违反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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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YzQwNjA4MTE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