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抗辩权
约定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究的是,抗辩权是否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抗辩权。比如甲与乙在无偿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经费时,乙有权拒绝甲的完成委托事务的请求。这一约定,无疑应被允许。
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抗辩权可以产生于法律规定,也可以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依其产生的依据的不同,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法定抗辩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抗辩权的发生情形,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符合该法定的情形,抗辩权即依法产生。我国现行法中所有具备抗辩权实质内容规定的,均是法定的抗辩权。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而享有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至于约定抗辩权在解释论上是否存在障碍,郑玉波教授认为,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予以肯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允许其基于自由意志约定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205条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得约定延期给付而产生的义务人有权暂时拒绝给付之权利,亦是约定抗辩权的例证。当然,由于各国对于抗辩权的种类和数量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有的抗辩权在这个国家是约定抗辩权的,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就是法定抗辩权。此外,在对约定抗辩权进行判断时,要注意仔细区分当事人到底是对抗辩权的约定还是对权利否认之抗辩事实的约定。
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概念具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概念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狭义概念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二、抗辩权的类型: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行使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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