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
情谊行为又叫做好意施惠,即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增加彼此之间的情感,而并非为了与谁产生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不调整的行为。
情谊行为通俗解释
通俗解释:我只是顺手做好人、攒个人品,拉近咱们的距离,不要那么严肃,不要动不动就谈法律。
例如:小张答应小李法考结束后陪小李一起跑步减肥,小李为此购买了运动装备,但小张又反悔了,这个行为就属于情谊行为,小李不能要求小张承担民法上的责任,比如要求小张赔偿自己买装备的损失、精神损失。
情谊行为的解读
情谊行为属于法律不调整的行为,情谊行为本身法律不调整,故即便反悔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要注意情谊行为最后也可能向法律事实转化,俗称好心办坏事,且好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可能形成侵权行为。比如好心顺路搭载朋友,结果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因为存在过错,则会转为侵权法律关系。
情谊行为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责任承担】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情谊行为典型案例
2020年7月,赵某邀请王某和许某吃饭喝酒,边吃边聊,相谈甚欢,吃饭途中,许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晕倒,随后出现呕吐、意识不清等症状,后紧急送往医院,但最终因急性心梗抢救无效死亡。许某的亲属将赵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20万元的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请客吃饭饮酒的行为构成情谊行为,且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存在过错,但赵某作为酒宴组织者、王某作为参与人未劝诫并制止许某过量饮酒,也存在过错,故酌情判决赵某赔偿6万元、王某赔偿4万元。
案例分析:
情谊行为往往会出现和法律行为相竞合的情形,例如案例中好意邀请他人喝酒结果身体不适的行为。对该类行为应该区分情谊行为本身和情谊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需要综合判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特别是施惠人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违反该义务,来判断是否构成情谊侵权行为。
本案中,赵某,王某和许某分别作为聚餐宴会的组织者、参与者,因为共同吃饭、喝酒产生了紧密的联系,许某的逝世并未由同饮者直接导致,三人饮酒的行为也均出于自愿,属于情谊行为,因此对赵某,王某的处罚可以酌情减轻,但同时,两人并未劝诫并制止许某过量饮酒,也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而王某作为组织者(即情谊行为的发起人),需承担较参与者更大的责任。这样的判决既是对许某及其家属的抚慰,也对组局者和同饮者起到一定提醒作用,酒桌不是法外之地,饮酒有度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评价与反思:
情谊行为作为一种自愿热心的善举善行,是寻常社会生活中温暖的存在。但近些年来,因情谊行为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我们很有必要了解情谊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点,以便更合理合法、有序巧妙地做好事。我们应在与人交流互动时注意分寸,在自愿行善时先对自我能力进行适当评估。必要时,可以保留相关的聊天、对话记录,以便纠纷发生时能有助于界定所涉行为的具体性质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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