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独立原则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是公司法基本原则,即公司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格的企业组织。
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两大功能
第一,公司人格的独立与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人格,让公司享有像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让公司可以自身的人格从事所有公司经营事务。
第二,公司人格独立让公司财产责任具有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
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其三,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公司独立人格
公司独立人格,按照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换言之,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与其出资人股东是相互独立的,与其所拥有的职工(人力资源)也是相区别的。即便公司需要由人来运营,但仍不妨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而存在。
新《公司法》修订,越来越趋向于“从股东本位向公司本位转变”,也就是不断强化对“公司”这一实体本身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公司资本必须限期实缴到位。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新《公司法》第47条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实质上就是在保障公司得独立财产权)。
第二个方面,公司不替股东的过错买单。如果股东存在侵害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依法对该股东予以惩戒。以出资为例,一旦股东没有及时缴纳出资,按照新《公司法》52条规定,可以在经过相应程序后,直接将该股东除名。
第三个方面,严厉打击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行为。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行为非常多,比如注册壳公司、成立多家关联公司进行资金倒账、经营不善时恶意破产清算逃避债务等,这些都是此次新《公司法》修订重点打击的对象。
第四个方面,当股东财产跟公司财产混同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针对一人公司的情形,当一人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都是在保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告诫股东不能跟公司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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