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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以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范围为限承担责任。典型的有限责任有物保人的责任(以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目录

有限责任通俗解释

  有限责任是有限度的责任,超过部分不负责。

  小王向小李借款50万,依依提供了一辆价值20万的汽车做抵押。抵押人的责任就是有限责任,即只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超过的部分不负责。故如果小王还不起钱,依依最多就是在20万的价值内承担责任。小李可以拍卖这辆车,但不能卖依依的其他财产。

股东有限责任

  一、股东有限责任概述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概念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对公司的责任主要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地足额地向公司交付其认缴的出资额,该等责任受到数额和期限方面的限制,在数额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上限,在期限上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各期出资期限为限制。现行《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理解股东有限责任是理解《公司法》的钥匙,因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都与股东有限责任紧密相关。如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没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失去重心难以支撑。

  (二)股东有限责任的限额

  按照现行《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字面表述中并没有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根据该法条规定去追究股东的责任。

  另对表述中的“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进行理解股东有限责任的限额。例如某有限公司股东甲认缴出资50万元,实缴出资30万元,尚未缴纳出资20万元,那么股东甲的有限责任限额显然是20万元,而不是认缴的50万元。所以对“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中股东的责任限额理解是,“认缴但尚未缴”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是继受股东的责任限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例如股东甲对公司认缴出资30万元,且30万元已经完全实缴,后股东甲以5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认缴出资的3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乙,那么如何认定股东乙的责任限额呢?是原股东出资范围的30万元,还是股权转让价款的50万元呢?紧扣法律规定理解,以原股东出资为限理解更为妥当。因为如果出现仅部分实缴的特殊情形,例如股东甲仅实缴了20万,继受股东乙支付50万股权转让款,不能说继受股东乙对公司的责任限额是50万,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二、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条件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法律给予股东的一种制度优惠,是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公司形式从事商业经营,因经营产生的损失不需要股东全部承担,但是股东享有该项优惠制度并不是绝对的,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于股东存在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先尊重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保证股东财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分离。这样的适用条件在于使公司债权人确信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东,以此来保证交易的安全。如果不尊重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而让公司财产仍由股东支配并按实质合伙方式组织经营的实体登记为有限公司,从而使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是与法律的公平、公正理论相违背的。因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贯彻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人格,切不可让二者人格混同。

  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就不会股东有限责任。在合伙的组织形式中,合伙人与债权人直接对应,对合伙的债权人直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中,法律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定了另外一个人—公司,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变成一种间接关系,股东对债权人的那部分无限责任被公司替代,形成了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所以,如果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就没有人替股东承担责任,就没有办法建立股东有限责任。

  (二)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存在

  既然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需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没有独立的财产,就会变成空谈责任。股东与公司各自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各自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做到公司与股东财产不混同。法律不禁止股东将财产投入或者出借、赠与给公司,但禁止股东无正当理由、非经正当程序取得、使用公司财产。否则将会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减损公司对债权人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要求股东不得实施公司利益归股东、责任归公司的行为,要将公司财产独立出来,不要当做股东的附属财产,否则会付出承担法律责任的代价。

  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而不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在两种法定公司形式之前明确冠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并在第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公司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所在。

  在一定程度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的法人性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前者自股东角度而言,后者乃自公司角度而言。若不存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与股东的民事主体资格势将难以彻底区分,公司的法人性亦无从谈起;若不肯定公司的法人性,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司的本质。新《公司法》第4条第1款有关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规定应解释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条款(如规定股东应负追加出资义务的条款)均为无效,任何股东均可就此提出无效确认之诉。

  以其责任形式为标准,股东针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以其责任数额为标准,可区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其中,直接责任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履行公司债务的责任;间接责任指股东仅对公司负出资义务,而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履行公司债务的责任。无限责任指股东在公司所负债务的范围内,以其个人财产为限负公司债务的履行责任;有限责任指股东在一定限度内就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从理论上看,股东责任的两种划分标准经过排列组合,可将股东责任区分为直接无限责任、直接有限责任、间接无限责任与间接有限责任。

  依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则只承认后两种形式。无限公司的股东负有直接无限责任。两合公司的一部分股东负有直接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则负有直接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则负间接有限责任。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社会功能

  (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限制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大众的投资热情。限制股东投资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在于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方面将股东在特定公司的投资风险锁定在股东可事先预料的金额之内,避免公司的经营失败殃及股东其余财产;另一方面使得股东借助多元化投资组合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2)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降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成本。股东的投资风险程度与其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压力成正比。投资风险程度越高,股东监督成本越高,股东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概率越小。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股东事先对自己的监督成本、监督效益进行比较核算,从而合理分配自己的监督资源。

  (3)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降低股东对其他股东的监督成本。在缺乏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每位股东要避免自己承担与自己投资收益不成正比的巨额企业债务,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对其余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持续性监督,以避免其余股东为逃避企业债务而藏匿、损坏、转移自己的财产。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确立则可一笔勾销股东的这项监督成本。

  (4)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提高股权的流通性,推动现代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股东无限责任原则的作用下,股份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资产价值,而且取决于众股东的财产状况。因此,同一企业的股份之间不具有同质性和可替代性,也无法形成统一的转让价格。而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作用下,股份的价值仅取决于公司的资产价值,取决于公司资产创造的收益水平,而与众股东的身份与财产状况无涉。同一公司的股份之间具有同质性和可替代性,统一的转让价格较易形成。这无疑为现代股票市场的萌芽、发展与繁荣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可断言,没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就没有现代证券市场。

  (5)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树立和巩固公司的法人资格,从而充分发挥公司应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公司之所以成为独立性最鲜明的法人,关键在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意味着公司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含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为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又必须具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所必需的财产权利。而公司一旦获取独立的法律人格,就有可能存续几十年、一百年,乃至数百年。

  (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推动现代公司投资者职能与经营者职能的分离,进而充分发挥公司制度在整合、盘活社会经济资源方面的作用。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互分离是现代公司的历史发展趋势。股东的投资风险程度与其介入公司经营管理的深度成正比,并与股东人数成反比。而股东的广泛性、分散性反过来使得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广泛深度介入变为不可能。股东出钱、经营者出力、股东有权、经营者有德有能的公司投入结构得以形成,并随着现代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而获得强化。投资者职能与经营者职能相互分离的原则,将雄厚的货币资本与优秀的人力资本等社会资源荟萃于公司的组织之下,因而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培养对公司和股东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公司经营者。人乃万物之精灵。公司资本再雄厚,也离不开深具经营知识与经验的专门人才去具体推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审时度势地在法律和章程的框架内作出创造性的高效决策。在股东无限责任原则的作用下,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深度介入固然可确保经营管理人员对股东的忠诚度,但也容易束缚经营管理人员的手脚。而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作用下,投资者职能与经营者职能相互分离,职业经理人得以昂首阔步走向市场经济大舞台。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以承担违约责任的财产有无限制为标准,违约责任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全部债务负其责任。换言之,债务人对其全部债务必须全面清偿,对其全部赔偿责任必须全部负责;否则,不能免责。民法典以无限责任为原则,自然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债务基本上都要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也是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就其固有的意义来说,指的是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而不是法律对违约行为及其他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它在违约行为及其他违反义务行为发生前即已存在。就是说,无限责任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违约责任。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他实际承担的无限责任才是通常所言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是债务人得以其某部分财产对某种债务负其责任的状况。它有物的有限与量的有限之分。前者指债务人仅以其财产中的特定财产负其责任。后者指债务人对其债务仅于一定限额内负其责任。有限责任就其固有的意义而言,也是对违约责任等在范围上的限制,而非法律对于违约行为及其他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它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而成为具体的违约责任时,才现实地成为通常所言的违约责任。

  区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不同,无限责任比有限责任重,对责任人不利;有限责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无明确规定者,即为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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