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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现代社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构成了股份公司的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目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股份公司的一般性质如下: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份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完备的组织结构,有独立的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二,以股份筹资形式组建。股份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并且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使不同所有者的资本融为一体,自负盈亏。其三,股份投资的永久性。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是永久性投资,不能向公司退股索回股本,但可以转让。其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任命的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一)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比如,某人向公司投资1万元,计1万股,若公司破产,此人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投资数额,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第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亏损破产,公司仅以其实际所剩的全部资产偿还所欠债务。

  (二)资本总额平分为相等金额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投入,每个投资者投入的金额可以不等,但公司的资本(或称股本)必须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的出资按股计算。这一点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的出资只按比例计算。

  (三)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按规定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还需向社会公开财务报告,便于公众了解,也便于投资者监督。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公司账目可以不公开。

  (四)股东人数有下限但无上限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人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无上限,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有数量界限规定,一般设最低和最高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除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在以上特征中,第一个特征主要与无限责任公司相区别,后面三个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公司的实体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下面主要介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采用这种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全部的股本金,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在我国的股份制试点中,曾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定向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的向其他法人定向募集或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募集,也可以既向其他法人也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募集。另一种是社会募集,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本公司也可以公开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相比较,前者为公司的全部股份由发起人认购,而后者则除了发起人认购外,其他法人和社会公众都可以认购。故一般而言,后者股东人数比前者要多,这样发起人承担的风险相应比较分散。

  (二)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也可以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法律对于发起人的人数规定最低限额,一是因为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是为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除了按照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外,还应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此,公司设立的效率与成败,就与发起人的行为、发起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发起人的经济实力有密切关系。

  第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这个标准。另外,某些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时,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加以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其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应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这是保证公司具备合法性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等事项有具体的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运行的依据,它的起草工作应由筹建该公司的发起人担任,并且需要由公司的创立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无名称,其名称应在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及公司章程中载明,而且要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按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而建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应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运作。

  第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设立程序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设立准备、申请与批准、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登记注册等过程。

  1、设立准备

  这一过程是发起人在正式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之前的基础性工作,大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拟定设立方案,成立筹备工作组。无论是新建还是以改组方式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拟定设立方案,对设立过程中的工作程序作出规划,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也应进行预测研究,还要成立筹备工作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第二,资产评估。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必须经过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家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第三,财务审计。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3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拟定股票发行方案。准备发行股票的,应选择合格的证券承销机构制定股票发行方案和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第五,聘请法律顾问。应聘请合格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提供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咨询,保证整个工作的合法性并帮助完成有关的法律文件。

  2、申请与批准

  在完成上述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发起人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提交设立公司申请书、设立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其中,设立公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发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名称、目的及宗旨,公司的资产投向、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总投资额、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及募集途径,公司的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及股权结构,发起人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根据《公司法》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募集股份。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若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召开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天之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前15天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并在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如下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5、登记注册

  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种类

  顾名思义,股东大会是股东的集会。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股份持有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常见的有三种:第一种是创立大会,它是在公司设立时完成的。第二种是股东年会,是法定的每年召开一次的例会,主要议程是: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经营报告及财务报告;讨论下年度计划方案;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讨论分配方案等。第三种是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的职权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权限有不同的规定,宽严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因特殊原因,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在我国,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须在30天以前通告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则应在45天以前公告。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时机和场所,股东权利集中体现在表决权上。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某些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其人数一般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通常,董事人数为奇数,以便表决处理事务。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董事也必须由自然人代表任职。在我国,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一般由本公司股东担任,但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即独立董事),以利于提高管理水平。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至2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除临时会议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的职权主要是参加公司董事会,参与决议公司业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有: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后两种情况是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其成员是监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两者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的人数在法律上一般也有规走,我国《公司法》对其制定了一个下限,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它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从而保证公司正常有序地经营,防止公司中出现滥用职权、危害股东和第三者利益的情况。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经理

  经理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高级职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行使的职权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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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68a85058b4c843d1a938420a77da14b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