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是不同的。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
亏损概念解析
亏损与盈利相对,实务工作中经常将盈利和亏损并称为盈亏或损益。亏损是一个时期指标,是由某一会计期间相关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配比后,并与该期间的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加总后形成。作为时期指标,亏损与会计期间相关联,如果企业连续发生亏损,就会相应形成累计亏损。累计亏损作为从某一时点起到另一时点止的时期指标,来源于相关会计期间利润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的加计之和。此外,累计亏损也被视为截至某一时点的时点指标,代表的是截至该时点止的相关会计期间的累计亏损金额,体现在该时点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列示金额应为负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发生了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亏损,且属于非连续的间歇性亏损,则截至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累计亏损金额应是此前各会计期间盈、亏相抵后的累计结果。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而言,如果某盈利年度的以前年度存在累计亏损,且该盈利年度的利润总额小于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在无需特别账务处理的情况下,盈利年度的利润自动核减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进而导致截至该盈利年度年末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负数金额小于该盈利年度年初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负数金额;如果某一盈利年度的利润总额大于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在无需特别账务处理的情况下,用该年度的盈利金额全额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该盈利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相应转化成正数。
亏损弥补结转年限
(一)一般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3.电影行业企业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亏损相关计算
计算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和免税以及各项扣除标准来计算亏损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收入总额的概念,在税法第五条中,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各项扣除包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计算出来的数额小于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就有可能小于零,其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中规定可弥补的亏损。只有收入总额减去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得出的结果小于零,即表明该企业的成本大于利润,因而存在亏损,不仅没有可供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还需要将亏损在今后几年的利润收入中予以结转扣除。如果计算出的结果大于零,则表明有可供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果等于零,则表明利润和成本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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