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有关标准的可获得加分,最高加6分。
除上述支持政策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将带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申请和应用,引导企业依靠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意味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认可,这对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也十分有帮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四项指标
政策参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
≤2 |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7-8分) B.较强(5-6分)
C.一般(3-4分) D.较弱(1-2分)
E.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
D.1~2项(Ⅱ类)(1-2分)
E.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有自主研发(1-6分)
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
指标 赋值 |
分 数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重点难点分析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兼职、临时聘用等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重点难点:
明确科技人员的定义为企业参与研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聘人员):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提供直接技术服务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2、非专职研发人员费用归集;
3、同一个科技人员在同一个年度中参与N个研发项目;
4、跨年度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年终奖)。
解决方法:
1、立项报告:体现参与人员与预算;
2、整理完善好企业科技人员的背景资料(如参保证明、学历证明、项目分工等);
3、按研发项目,建立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工时记录台账;(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务部门核查提供可溯源的依据)研发费用工时记录台账。
二、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以下: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重点难点: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指非资产性材料、物资、设备所支出的费用);
2、生产用材料与研发用材料的区分;
3、材料的领用形成的废料、下脚料的处理(财务);
4、研究开发材料所形成的样品、样机及残次品的销售处理。
解决方法:
1、领料单、燃料动力消耗单应注明用于项目的名称及研发人员的签字;
2、领用的材料与研发项目要能够匹配;
3、企业应整理好与项目关联的材料、物资等购入发票、入库单、领料单等;
4、与加计扣除特殊材料扣减表比较,重点是对研发形成的样品样机及残次品的销售进行综合区分。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重点难点:
(一)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共用设备、建筑物在生产与研发中的费用分配。
解决方法:
(一)生产与研发共用的设备所用工时要能分清,按加计扣除政策,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必须真实为研发设施,方能摊销计入研发费用;
(三)梳理好企业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发票、固定资产的申购单据,确定是否用于在研究开发项目中的应用,也就是内部管理程序及相关资料要完备,有项目审批、预算、决算、付款凭证等;
(四)按各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计算。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重点难点:
(一)只有购买的专有技术用于研发活动,在研发活动期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才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二)研发部门使用的管理、设计软件所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可入研发费用;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构成。(这里如果是已形成无形资产,在财务科目中是已进入资产类科目,而不是成本)。
解决方法:
(一)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中要求;
(二)梳理购置无形资产时的协议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三)核查在项目中的摊销是否保持一致;
(四)无形资产费用在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分摊合理性。
五、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重点难点:
1、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明确设计费用与研发项目关联;
3、企业自己的设计费用,主要的人员人工发生的费用已在研发项目中归集;
4、企业外包给专一设计单位的合同,易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混淆;
5、企业外包或者委托的合同与研发项目的关联性。
解决方法:
1、企业自己的研发活动中的发生的“设计费用”,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中表述;
2、如果涉及到产生知识产权的设计费用,需要签订委托研发合同;
3、外包的设计费用应梳理好合同、付款凭证。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重点难点:
1、装备调试费用与设备购销合同的关系;
2、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工程合同的关系;
3、区分常规性工装准备与研发项目中的装备;
4、区分一般工程与开发技术的勘探试验费。
解决方法:
1、项目计划任务书要体现;
2、针对研发活动需要发生的装备调试费需在在签订购销合同中明确;
3、明确工程项目中的研发活动部分,厘清工程项目与研发项目中的勘探试验费。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重点难点:
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2、按独立交易原则;
3、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
4、企业加工(定制)与工程合同中有关研发费用的处理;
5、委托研发中,知识产权归属。
解决方法:
1、对定制类、工程类的合同审查其中与研发活动的部分资料,属于技术开发的,并有实质性改进技术,需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最好将这部分的内容和费用签订为“委托研发”(受托方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整理合同或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确认其发生的费用,如是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难点:
1、费用是否与研发相关;
2、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研发人员的差旅费如何分配至项目中;
3、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发生时间不在项目研发周期内,导致该费用不可计入研发。
解决方法:
1、研发人员的差旅费在报销单上标注项目编号;
2、知识产权尽量在项目中、后期进行申请,可规避上述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发生时间不在项目研发周期内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政策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九、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政策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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