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在判断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关系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的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交易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无法取得正常市场交易和营业常规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也就是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相关规定
我国对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义和作用做出了系统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
举例说明,A企业向第三方企业B销售某种产品,在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下,双方商定的产品销售单价为1000元;那么在交易条件未变化的情况下A企业向其关联企业C销售同种产品时,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将产品销售单价也定为1000元。如A企业向关联企业C销售产品的销售单价仅为500元明显偏低且无合理理由的。我国税务机关将根据总局2017年6号公告,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和使用恰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对A企业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按独立交易原则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报送的材料
按独立交易原则和关联企业发生的往来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报送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如下:“2.证明名称: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用途: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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