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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税收事务的简称

  税务是税收事务工作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是泛指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税收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执行工作;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调整、修订、改革、完善、宣传、解释、咨询、执行工作;狭义税务一般是指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目录

税务税收的作用

  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

  通过对纳税人的征税,国家可以将这些资金投入到国家建设中去,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税务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第二,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即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税务税收18个税种

  目前中国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除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代征外,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其他16个税种。

  征税对象来分类:

  ⒈流转税(商品和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⒉所得税(收益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⒊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⒋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

  ⒌行为税:印花税、烟叶税、环保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税种已达13个:

  1、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开始施行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3、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4、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5、烟叶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6、船舶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2018年7月1日开始施行

  7、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9年9月1日开始施行

  8、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

  9、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0、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1、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12、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

  13、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对于企业来说,常见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口货物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二是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第三是个人所得税,企业一般会涉及到工资薪金、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第四是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正列举的税目。

  第五是持有房产、土地使用权或进行房产土地转让的企业涉及到的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其中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并取得增值额进行征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

  第六是特殊行业还会涉及到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烟叶税等。

税务税收制度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多种税并存的复税制税收制度。一个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并规定每种税的征收和缴纳办法,包括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纳税、何地纳税、按什么手续纳税、不纳税如何处理等。

  因此,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构成税种的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构成税收制度的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

  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税办法,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些法律就是税法。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其中,“税法通则”规定一个国家的税种设置和每个税种的立法精神;各个税种的“税法(条例)”分别规定每种税的征税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各税税法(条例)的详细说明和解释;“具体规定”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性法规。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单独制定税法通则,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的税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我国的现行税制就是建国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

基本内容

  (一)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是指按税法规定享有权力(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力(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征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或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包括物和行为。征税对象是引起税法权力(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并因此形成税的不同种类。在税收制度中明确征税对象,关系到某种税的征税界限、税源的开发和税收负担的调节等问题。税收制度必须对每一种税的征税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范围的具体体现,一般不作为税收的一个独立要素。

  (三)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一是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这种税率不因课税客体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量之间表现为一种等比关系。

  二是累进税率,是一种随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根据划分级距的标准不同和累进方式不同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我国税法中没有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征税。其合理性在于对收入差别的调节,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因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超率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

  三是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一种税具体确定在哪一个或哪几个环节进行征收,不仅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负平衡问题,而且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便于纳税人交纳税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纳税环节也须在税收制度中作明确规定。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税法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纳税人按纳税期限交纳税款,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违者将受到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六)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有减税、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税法规范构成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

  我国于1994年全面改革税收制度,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框架,以及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经过分税制改革,税收的财政筹资作用更加突出。一方面,中央财政获得了收入的刚性来源,扭转了中央财政收入长期低速甚至负增长的局面;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事权不断扩大和自收自支的压力下,努力拓展财源,进一步开拓了地方税收的筹资能力。在政府间财源初次分配层面,分税制改革也体现了税收的调控作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统一,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竞争导致的税收损失,使财政分配制度更加趋向透明化和规范化。

  (二)新一轮改革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的税收制度改革,其基本原则便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无论是简化税率和优惠政策,还是从内涵到外延更准确地定位税收制度,乃至于降低实际税率和加强征收管理,最终指向都是要把税收打造成有力的调控手段,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在这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税收充分展现了对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统筹调节作用。首先,税收制度改革使税收与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契合,特别是在经济下行趋势下,降税费使企业切实减轻了负担,打造了良好的营商氛围和创新创业环境。其次,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在这个发展关键期和矛盾凸显期,税收的作用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也对社会各阶层、行业收入和利益的均衡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最后,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扩大了税收监督的内涵,不单是对纳税人税收遵从的监督,也从税收监督的角度强调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即公平地享受高水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公众税收意识的增强在时刻督促着政府用好税收收入。

  (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具体来看,主要推进三个领域的改革:

  第一,健全预算制度,大力推进财政科学管理,提升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收入上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支出上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管理上更加突出绩效导向,不折不扣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做到“小钱小气、大钱大方”,把宝贵的财政资金用在发展紧要处、民生急需上。

  第二,健全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个税制度,更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第三,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更好调动两个积极性。这要重点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拓财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

  二是强激励,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管好债,合理扩大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构建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

  四是优事权,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

  相比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大破大立”,本轮改革应该是“优化调整”,进行渐进式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走出“新步伐”,不仅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提升财政的可持续性,还将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撑。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需要不断完善包括财税领域在内的各方面体制机制。当前,我国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仍然突出,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较大,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严峻。需要加快完善推动共享发展的财税体制机制,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健全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促进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管理权限规定,对纳税人在纳税方面进行征收、管理与检查等工作的统称。

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征收主体

  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法定主体。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征收的措施

  1.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f.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核定和处理

  a.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限期缴纳。

  b.逾期不缴纳的,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c.扣押后缴纳的,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3.责令限期缴纳和加征滞纳金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同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税收优先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欠缴税款发生在抵押、质押或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1)开付收据或清单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信息报告

  a.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缴清税款。

  b.合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c.分立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3)代位权和撤销权

  a.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

  b.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的,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税务检查是稽查的一个具体步骤。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指的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简单来说,企业税务筹划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取更高的利益。

税务筹划方法

  第一种:直接利用筹划法

  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资金流向,国家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越多,就越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第二种: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国际、国内税务筹划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第三种:地点流动筹划法

  当前,国家为兼顾社会进步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适当向西部倾斜,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或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将现有生产环境不佳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种:利用免税筹划

  用免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税务筹划方法。

  第五种:利用减税筹划

  利用减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等给予减税待遇,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科技、产业和环保等政策所给予企业税收鼓励性质的减税。

  第六种:利用税率差异

  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税最大化。

  第七种: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法

  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从而节税会越多。

  第八种: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法

  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第九种:利用退税筹划法

  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第十种:递延项目最多化筹划法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现金流量也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资金也越多,因而相对借鉴的税收就越多。

  第十一种:递延期最长化筹划法

  在合理和合法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递延期的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递延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第十二种: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

  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许多国家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通常都会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次,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

税务工作

税务局工作

  税务是一个体量非常大的系统,2018年国税和地税合并后,税务变为双重领导,工作既受税务总局直接安排,也要受到地方政府的领导。税务部门属于业务部门,涵盖行政管理类和业务类工作。行政类科室包括办公室、人事教育、财务管理、纪检、考评考核、机关党务、老干部、服务中心等,任务繁多。而业务类则主要涉及税收等方面的工作,其中纳税服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是大家较为熟悉的部门。

  税务系统是国考中占比最高的,纵观近几年的情况,税务局岗位基本可以达到国考岗位数量的60%以上。税务局系统公务员的工作内容涵盖了税收征收管理、政策法规制定、纳税服务、信息技术支持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说,税务局的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领域:

  税收征收管理:税务局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征收各种税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执行,以及对税务法规的解释和应用。

  纳税服务: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大厅管理等,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包括税收征管软件的开发和维护,确保税收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风险管理:通过数据分析等手段,识别和防范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稽查工作: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防止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国际税收:管理跨国企业的税收事务,处理国际税收合作等。

  行政管理:包括办公室文秘、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事务。

  税务局系统公务员的发展前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职业晋升:税务局公务员的职业晋升路径相对明确,从科员到各级主任,再到更高级的领导职位,晋升通常与个人的工作表现、能力和经验相关。

  系统内调动与遴选:税务局系统内部会进行人才的选拔和调动,为公务员提供新的工作机会和挑战。

  专业化发展:税务局鼓励员工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和“智慧税务”的建设,专业化人才需求增加。

  培训与教育:税务局提供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为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社会地位与待遇:税务局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享有稳定的社会地位和相对优厚的待遇,包括五险一金、法定假期等福利。

  然而,税务局系统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负面因素:

  竞争激烈:由于税务局是国考中的热门岗位,竞争非常激烈,遴选和晋升机会并不容易获得。职位晋升方面,由于之前国地税合并造成大多数地区税务局相对冗员比较严重,晋升压力也相应偏大。

  工作压力:税务局公务员在工作中可能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特别是在税收征管、政策执行和纳税服务等方面。

  技术适应性: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和数字化转型的加快,公务员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适应智慧税务的发展,这对一些员工来说可能是个挑战。

  政策变动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动可能会影响税务局公务员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发展路径。

  透明度与公众监督:税务局公务员的工作受到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和舆论压力。

  综上所述,税务局系统公务员的发展前景整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压力。公务员需要不断提升个人能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才能在职业道路上取得更好的发展。

税务师

  从国家近几年税改力度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税务师的需求非常大,并且成功拿下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的工作比较多,选择性广泛。

  税务师持证人就业方向:

  税务机关

  税务师考试除了会考核考生专业的税务知识外,还会考核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那么如果拥有税务师证书,再去报考税务机关的话,就相当于拥有了税务机关单位人员选拔的优先权。

  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税务师持证人的需求巨大,对于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的办理等工作,需要有税务师证书的人才。

  咨询类公司

  咨询类的公司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以及其他涉税事务处理的岗位,也需要税务师持证人。

  企业单位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的“营改增”政策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税务咨询、国际税收等涉税业务产生了较大的需求。所以相关企事业单位对于懂得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也可谓是求贤若渴。

  税务师资格对于税务局工作人员的重要性

  从大类上来说,税务工作分为两条路线,行政或者业务。行政包括人事教育、办公室、党建、纪检等等,而业务主要分为纳税服务、税收监管、风险评估和税务稽查四大类。一般来说,新招录的公务员会被派去做基层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因为应届生对于税收知识不是很了解,纳税服务门槛较低,应届生可以一边学习业务,一边学会与纳税人打交道;另一方面是由于纳服人员缺口较大,需要专业税收人才的补充;还有部分新晋公务员会被派到区局或者稽查局,这两个地方对业务能力的起始要求更高一些。

  所以无论是进入到何种岗位,备考税务师都是新进人员走向业务骨干的必经之路。通过包括税务师在内的税务局三师的学习与考试,税务工作人员不但可以保持学习状态,提升业务水平,更可以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同时,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税务干部,可与注会、司法人才一样,进入各级税务机关人才库中。不仅如此,税务师职业资格还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时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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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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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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