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缴税款
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将已代扣或已代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即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上缴给税务机关的行为。缴纳税款的主体是纳税人,解缴税款的主体是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解缴税款要交滞纳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指的是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税款的情形,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补扣补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规定,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但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目前上述文件均有效,当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国税发〔2003〕47向扣缴义务人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当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未按期解缴税款风险有关案例说明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了建筑施工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却没有及时将代征税款缴纳至税务部门,反而私自挪作他用。
分析及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表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代征单位应该及时将代征税款缴纳至税务部门,否则需要缴纳违约金。
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省税务机关针对各自的委托代征情况,自行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代征的税款超过5万元或者时间超过30天,就需要当天或次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2013年7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实务中,一些代征单位因为内部审批流程繁琐,或试图通过延压税款获取利息,未按期解缴税款,埋下风险隐患。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以数治税”工作的推进,代征单位代征行为已经纳入税务部门数据监控中。比如,2022年4月,重庆市电子税务局上线了代征税款实时直缴功能。委托代征单位使用受托方登记号登录注册电子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缴纳代征税款后,还能同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建议代征单位,应及时入库税款,避免长时间保管税款甚至主观挪用代征税款的行为。
解缴税款相关规定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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