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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有些国家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课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

目录

我国主要的所得税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征税机关针对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的所得进行课征的一项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所得税的主要特征

  首先,税收负担的直接性,因此不易于转嫁。

  其次,税基的广泛性。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可以是来自家庭、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获得的个人纯收益

  再次,征税管理具有复杂性。因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复杂计算所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才能计算出应纳税额。在企业里,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需要进行分配扣除。在家庭中,也需要复杂计算。

  然后,税收分配的累进性。累进性,指经常性项目通常采用累计税率,税率设计时尽可能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性原则。以体现在纵向公平方面发展积极作用。

  最后,税收入的弹性。

  税收入的弹性是指在累进的所得税制下,所得税的边际税赋随应纳税所得税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所得税的收入随着经济繁荣而增加,随经济衰退而降低,不仅使税收收入具有弹性,而且可发挥调控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外国所得税

  18世纪末所得税创始于英国。当时正值英法战争时期,为筹措战费,英国首相W.皮特(1759~1806)创设一种新税,名为“三级税”,实为所得税的雏型。但因税法不健全,漏税甚多,遂于1799年废除“三级税”而采用新所得税法,从而奠定了英国所得税制度的基础。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所得税,所得税由临时税发展为“经常税”,由次要税种发展成为现代西方不少国家的主要税种。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主要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也有采用分类与综合并征制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别课税,如对工商企业盈利课征公司所得税,对薪给报酬课征薪给报酬税,对利息课征利息所得税,等等;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总所得课税。当代多数国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即先按分类所得依法交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允许将已交税款进行抵免。现所得税已发展成为当代一项重要的国际性税收,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而且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和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继实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重复课税问题,它是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按照纳税人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实行不同的征税范围。根据居住地国的税收管辖权,凡属于本国的居民,不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所得都要征税;根据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属于非本国居民而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只就其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课征的国家,课征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对所有的国营企业都要课征;有的只对营利事业课征,对铁路、航空、邮政、电信等部门则不课征。

  

中国的所得税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末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10月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7年以后又陆续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这些所得税构成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直接税系统。其中,以营利事业所得税收入最多,它的负担主要落在当时抗战后方处于困难境地的民族工商业者包括中小工商业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的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税(包括在工商业税中)。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它对调节各阶级收入,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扶持和发展合作社经济起了一定作用。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所得税主要向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从1963年到1978年,通过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为国家积累了一部分建设资金,提高了企业经营素质,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1982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不征所得税。

  1980年以来,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比较大的变化。适应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需要,并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国务院于1983年4月12日批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截至1986年,中国有五种主要所得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就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课征的税。中国过去对国营企业没有开征所得税,而是实行企业有利润要全部上交,有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各项主要开支向财政申请拨款,即“统收统支”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1979年以后,国家对这种制度作了不少改进。1983年,国务院为了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逐步作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决定实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革为交纳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9月通过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企业类型分别制定。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都留归企业支配,但少数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还要交纳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超过合理留利部分的利润课征的税,它是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形式。由于价格、资源条件、资金有机构成、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生产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不同,中国国营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很不相同,在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也不相同,而且有的相差悬殊。按同一比例征收所得税后,有些企业还有较多的剩余利润。调节税就是把这部分企业的剩余利润加以调节的税种。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主要根据1983年时企业的基期利润及留利水平由财税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户核定。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

  工商所得税对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就其利润所得课征的税。纳税人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乡镇企业、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城乡个体劳动者和一部分农村专业户等。1984年以前,工商所得税税率是按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的,税率比较复杂。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各类纳税人同国营小型企业一样,都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国际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在迅速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利用这种国际经济联系发展自己的经济。中国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对外资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国的涉外税法就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制订的。它具体体现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原则,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更多地吸收外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创造条件,以加速中国的经济发展。

  合营企业所得税为30%的比例税,另按应纳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为鼓励客商将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转为投资,客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不汇出的不征。合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①对新办企业实行减免税。②对特定经济部门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投资给予较长时期的减税。③对再投资的减税。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④合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从以后年度利润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⑤凡确有需要实行快速折旧的,经批准后,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20%,最高一级税率为40%;同时,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交纳地方所得税。税后利润汇出国外时,不再征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不设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应交纳20%的所得税(通常称预提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交。同时,对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1984年11月,国务院决定对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免征和减征的优惠。在经济特区(简称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这些城市和特区的老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以后,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地区的上述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免优惠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客商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特区、开发区合营企业客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此外,对于上述地区涉外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也作了减免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将有利于这些地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就其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这是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其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其他所得。对上述各项所得,规定两种税率:①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七级,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按月征收。②其他各项所得税率,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实行分项计算和扣除费用。对工薪收入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作为本人及赡养家属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仅就超过800元的部分作为应税所得额依率计征;对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采用定额与定率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即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都扣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都扣20%。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参照国际税收互惠惯例,列举一些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的税制设计

  

课征制度类型

  (1)分类所得税,是指将所得按某种方式分成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征所得,如将所得分为营业利润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分别征收相应的所得税。这种分别不同类别所得进行征收的优点是: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所得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方法,大多适用于征管技术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其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计征比较繁琐。

  (2)综合所得税,是指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汇总在一起,按统一规定的税率征税,如企业所得税。其优点是计征简便,比较适用累进税制,有利于公平税负;其缺点是征税时核算综合所得比较困难,进行综合扣除时也较繁琐,同时要求征管技术水平较高,因此,主要在发达国家采用。

  (3)混合所得税,是指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综合,是对某些所得按类别分别征税,而对其他所得合并综合征税。

  

费用扣除的制度规定

  (1)实报实销法,也称据实扣除法,完全根据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支出或实际开支来确定税前扣除额。(2)标准扣除法,是指对纳税人的必要成本、费用支出或基本生活费用,预先确定一个或多个标准,作为固定数额允许在税前先行扣除。

  税率形式选择

  (1)比例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无论多少均以相等的税率征税,纳税人负担水平始终保持一定的比例。

  (2)累进税率。采用累进税率,是指依据纳税人的所得额多少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收。其税率随所得额的增减而升降,税制富有弹性,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

  

具体课征方法的确定

  (1)源课法,是源泉课征法的简称,是指在所得额的发生地进行所得税的课征。一般适用于分类课征制,无法体现合理税负的原则。

  (2)申报法,又称综合课征法,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其应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再根据申报的应税所得依率计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一般适用于综合课征制,符合量能负担和公平税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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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18-09/01/content_5318233.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0c846c25aa80405fafc6f99247d0fe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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