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
利得税也称为“战时利益税”。是过去国民政府对个人、企业或团体超过资本额15%以上的纯利所征收的税。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对“战时利益税”的课征。
而目前的“利得税”也可以特指香港当地的“利得税”税种。
过去利得税的发展
1938年10月28日公布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的,财产租赁超过财产价额15%的,除征所得税外,再按6级超额累进税率(10—15%)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香港利得税的性质
相关法规:中国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利得税是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取得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售卖资产的资本所得的利润除外)所征收的税。香港采用的所得税征税模式并非以“税收居民”为征税基础,而是以“地域来源”为征税原则,
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所得才会视为“应税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润所得,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利得税的征税原则是比较简单的。香港利得税不但遵循相关税例的规定,还会以法院过往的判例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每一个税务案件采用的原则,还需要参考法院判决的相关税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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