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
在途货物是指货物正在运输途中,尚未到达目的地,但已经启运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在途货物应满足的条件
“在途货物”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运输工具启运时间;
2.申报进口时间。
示例: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对于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并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申报进口的货物,不加征84%关税。
在途货物的申报要求
以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为例,进口企业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关税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按要求进行申报:
一、有实际货物进境的进口申报报关单
启运日期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且该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无实际货物进境的进口申报报单
启运日期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且该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并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
在途货物的退税申请
一、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在途货物
1.进口企业装载“在途货物”的运输工具在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申报进境,并且已缴纳了加征关税(84%);
2.进口企业核实相关运输情况,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海关申请退税。
二、已加征84%关税的进口货物
经进口企业核实运输情况,符合“在途货物”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供材料、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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